公司不准假要算我自請離職,我能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2011-01-11 7:58 am
我在公司任職已兩年多,因為過年想回一趟大陸所以跟公司請假大約十五天左右,但公司說沒有這個先例,而且也不會答應員工放長假的請求,所以等同我自請離職,雖然我覺得這只是藉口但也無可奈何,就在我提出請假之後不久公司忽然宣布二月底要結束營業,難道是公司早已知道要歇業,為了省下一筆遣散費才這樣做的嗎,那我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更新1:

各位好,公司並沒有要求我簽離職單,所以應該算是口頭請辭,因為事先已訂好機票,行程不可能會更改,我現在是怕公司連非自願離職證明都不願意開給我,說實話一個工作了兩年多的公司,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他們不准我請假就已經很不近人情了,還硬要說我是自請離職,實在是很無言~

回答 (4)

2011-01-11 8:30 am
✔ 最佳答案
妳們公司很奇怪
我內人在桃園上班
這週即將回大陸一個月公司准假
但沒您這情況宣佈歇業
至於這種情況要看您是否已寫了離職書
如果有寫就來不及
如果沒寫倒是爭取看看
這兩種情況會差很多
這麼說好了
如果您到各地就業服務站有非自願離職證明
就可以每月領個失業救濟金(聽說從半年改為十個月)
如果您自己請辭則通通沒有
您如果沒有寫的話倒建議您做到歇業時
由公司開立非自願證明後
去領救濟金然後到大陸好好玩一個兩個月再回來
反正也有錢領
如果只是寫假單
您就抽回來說機票買不到所以沒辦法回去
這樣開立非自願的證明不用說就可以開了
2011-01-13 6:37 am
所以應該算是口頭請辭

是你先「口頭請辭」的嗎?

如果是的話那恭喜你妳這算是「志願性離職」,非自願性離職是由公司來資

遣妳,而你是因為要請「長假」(全世界的公司行號是不會接受資淺員工請長

假的)。
2011-01-12 4:49 am
相關規定妞妞甜八寶已回答很詳細,我就不再重述,對於這種惡劣老闆,要勇敢力爭到底。 如果您已簽離職單,就看老闆有沒勞保以多報少,如果勞保少報,健保、勞工退休金6%提繳也是都跟著少報,您通通檢舉,公司通通會被開罰,如有造成您的損失公司要賠償您。 如果還沒簽離職單,公司於二月底要結束營業,您就等拿資遣費,然後再拿離職證明書去領失業幾付,如果勞保少報造成失業给付有差額損失都可向老闆求償,還有之前勞工退休金6%提繳如有少報差額一樣可以求償的。
2011-01-11 7:26 pm
超過45歲才是申請9個月

2011-01-11 11:26:10 補充:
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1.依據勞基法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與定期契約到期離職者,就是非自願離職。

2.雇主認為你不合適,那你可以請他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依據勞基法11條第五款勾選,你若自行離職就不是非自願了,這一點要切記。

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14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20條(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就業保險法11條第2項
(保險給付請領之條件)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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