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Hoi yan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友人4年內會每年會向受託人交收入表和生活表, 但4年內沒有收到受託人的信和通知, 那現在怎麼辦??
答:既然不清楚受託人所追的是那些還款,何不直接向受託人作出查詢呢?要求他們解釋和交代令友是那個部分出現問題,致有如今要突然支付巨額還款的情況出現呢?
由於你提供的資料不多,而你們自己也茫無頭緒!依在下理解,令友說自己在過去幾年間的收入是少於破產管理署核准的生活費,故無上繳償債!在下相信問題或出現在這裡,就是令友對收入支出的認知,跟署方和受託人有差別!
要知道生活費是按月計算的,並非全年收入合計除十二去攤分!即是收入低於生活費的可以無需上繳,但月入高於生活費的餘額便需上繳,失業的月份便算作無收入自然不需上繳!但卻不能將多餘的月份收入去扣減無收入的月份!
簡單地說,一年中四個月收入高於生活費,四個月低於生活費,四個月失業!那四個月有多餘生活費的便應該上繳,而不足額或失業的八個月便無需上繳!但並非將全年收入合計去除十二個月,因如這樣算法則每個月的平均收入必不會超額,自然無上繳!
但署方是以按月計算的!故令友或錯誤理解致無將餘額上繳也說不定!還有那些獎金、花紅、雙糧、離職時的公積金或遣散費,這些額外收入要全數上繳,不能扣減生活費!會否令友也誤將這些應當上繳之數也計入生活費中,以為不過額無上繳呢?
這些債務還有一個可能性就是,這些債務是欠政府的錢,或是被法庭判定需要還款的債務或私人人身方面的賠償!這類債務是不會得到破產令期滿後的豁免保障!
當然上述祇是在下的推斷,真相如何還是直接向受託人查詢吧!
至於多年申報對方也無提出異議,可以理解為對方根本在這幾年間都無跟進過令友的個案,臨到破產期滿要處理時才發覺或有問題,故發信要求令友補回款項以解決問題!
如對對方的做法感到不滿,可以向破產管理署作出投訴並要求更換受託人!但個人意見如果可以解決都不要輕易作出投訴,祇因署方除非發現受託人確有嚴重失職,否則一般情況下都是傾向受託人一方的!到時惹火了受託人特意針對令友的個案,要解除破產令將比較麻煩!
會有刑事嗎???
答:正常情況下不會!祇要令友不涉及欺瞞等不誠實行為,則不會被刑事檢控!
祇是未能如對方所言還款的話,或會被延長破產令至最多八年!到八年後都仍然未還清時,則破產令解除後依然要負起償付之責直至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