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從以上資料來說,我個人比較樂觀!
香港法例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香港法例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1條 "命令犯罪者簽保的權力" 法庭根據第39或40條 ( 即普通襲擊罪 )作出定罪裁決後,除可處刑罰外,並可命令犯罪者以不多於 $500 的款項作出擔保,另須有或不須有擔保人,保證在一段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遵守法紀或保持行為良好。
一般情況底下,大多數告得上法庭而罪名成立的話, 不論是罰錢還是坐監,最終都會有案底的,除非警方決定不控告你,而只是安排你上庭判作守行為12 - 18個月 ( 用於一些案件較輕微,是一種給予犯人改過自身的方法 )。但若你在這段守行為期間再犯事或不合作,如 Amina 或者 Pong Pong 般,就可能要判即時坐監另會留有案底 。
閣下的實情是堅持沒有傷人,而對方亦已經證實沒有受傷,在沒有人證而疑點歸於被告的情況下,可以治罪的機會根本不大,那麼警方就可以選擇不作檢控 ( 即撤銷起訴 )。一種可能的做法為 "警司警戒",這個可以既讓警方可以結案前展示已經作了一些相應的跟進工作,亦無需起訴或留案底 ,皆大歡喜!
試想一下: 曹格和側田在街頭動武,最後都只是自簽守行為而不被起訴,更何況你的案件? 放心! 下次小心點便行。不過還是建議閣下,可以的話請將家門換鎖!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參考: Mathematics Teacher Mr. 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