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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 Star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有一個朋友,她已申請了破產,若借錢給她,她不還,可否用法律追討償還?
答:向已破產者作出借貸一事,在破產法例下有特別的規管!
首先是破產者在向他人要求借貸超過一百港元時,要先表明自己破產者的身份!如破產者在隱瞞的情況下向他人借貸,則觸犯破產條例,嚴重者會被送上法庭檢控!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131 條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
如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將其未獲解除破產的情況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其次假設破產者並無隱瞞破產身份,而你又願意向他作出借貸的話,那麼破產者可以符合借貸時的法律所限!
但你作為債權人要明白,按破產條例破產期間破產者是不能私下向任何人還款,所有還款理論上都必定要通過破產管理署分配!除非得到署方同意,否則收授雙方都會觸犯法例,會被送上法庭檢控!
請參考下列資料!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有關期間」)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或他們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130(2) 條 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1)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但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並 可判處監禁。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故你向曾破產者借貸一事上,你作為借方無直接責任,重點是對方有否披露破產者的身份!
但你作為債權人,按理不應在破產期間收取對方的還款,除非得到署方的同意!理應在待其破產期滿後,始能夠收取這筆筆破產期間才作出的借貸!當然有人或或認為收了署方也未必知道,話雖如此,但萬一東窗事發被署方發覺,便有要面對刑事檢控的機會,請三思!
簡單的說,你借給破產人的債務有效,但要待其解除破產令,才能展開追討和收取還款!這是債權人向破產者作出借貸時要注意和考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