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自己是律師

2011-01-05 1:08 am
如果被告人自己是律師
他可以為自己辯護嗎

非常好奇

回答 (3)

2011-01-05 3:44 am
✔ 最佳答案
當然可以~在案件三審定讞前,他一樣擁有律師的資格,再者他還是可以以被告的身分替自己辯駁的!

2011-01-04 21:59:45 補充:
31條的內容是指審判長有權利指定~但是~相同的被告一樣有權利解除委任!再者以最盡的案件為例~陳前總統所犯下的罪行也符合裡面的條件!小弟記得當初新聞也報導過~一開始他是選任辯護人~後來解除委任由公設辯護人擔任之!但~陳前總統也是請求解除委任,主張自己辯護!他也是具有律師資格!

2011-01-04 22:00:17 補充:
不過當然可能也因為本案被取消律師資格了!
2011-01-07 2:23 am
那,jay桑,如果是刑事訴訟法31所提的強制辯護案件,還是可以自己辯護嗎?

2011-01-06 18:23:53 補充:
蘋果大大的回應,非常的詳細,尤其是在被告無法行使閱卷權的部分尤為詳細,但是被告至少仍可以依照刑訴33來預納費用索取影本。

不過小的認為樓主的問題應該是被告自為辯護的可行性。

依據刑訴31規定,案件分為兩種,強制辯護與任意辯護:後者乃是非31之需委任辯護人或是需要法院指派公設辯護人的案件,此類案件是否有辯護人,需依被告之意願定之,故被告可以不用辯護人而自為陳述與辯護。

但是如是強制辯護案件,那就必須要有辯護人了,所以,如果被告未選任辯護,法官就會依照31指派公設辯護人,要不然不就變成379得上三審之案件了嗎?

阿扁的自為辯護,應該是在未選任辯護人又不想理會公設辯護人的情況之下,而自為辯護的。倘若法官連31強制辯護的形式要求都無滿足,那不是知法犯法嗎?

所以有新聞稿提到以下文字:
台北地方發院開庭審理扁家弊案,陳水扁當庭解除三名律師的委任,表達對司法的抗議,審判長蔡守訓立刻指派公設辯護人曾德榮為陳水扁辯護。但陳水扁説他對司法已從希望、失望到絕望,不會和公設辯護人見面,「徒具形式的辯護,有何意義?」

蘋果大大,您認為呢?
2011-01-05 4:53 pm
當然可以哦!!
但是如果到一審時,自己當自己辯護人時,就不能行使閱卷......這個很重要。

如果被告身份是律師本身和一般的被告一樣是不能行使閱卷,但若被告是律師自己又委任律師當辯護人,所委任的律師就可以行使閱卷權。


2011-01-05 09:02:31 補充:
律師自己若身為被告不得行使閱卷權乃是因為被告或自訴人本身對於案件之利害過,如果允許讓其行使閱卷權,無法保證不酋有竄改或湮滅證據的事情發生,至於若是另外委任律師,因與案件的利害關係有限,應不致會發生上述情況。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聲字第九號刑事裁定曾表示,具律師身份之被告倘委任自己為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者,法院不應准許其聲請。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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