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欲享百種快樂者,恒常莫捨菩提心』?

2011-01-03 9:28 am
為什麼『欲享百種快樂者,恒常莫捨菩提心』?如何做到恒常莫捨菩提心??

詳情?具體方法?法要?

謝幫忙啊!=^_^=願一切眾生修持佛法,勇猛精進;福慧具足,悲智圓滿。^_^
南無阿彌陀佛......嗡 嗎 呢 叭 美 吽......

請參考:

欲滅三有百般苦,及除有情衆不安,
欲享百種快樂者,恒常莫捨菩提心。
生死獄系苦有情,倘若生起菩提心,
即刻得名諸佛子,世間人天應禮敬。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HA00574219/o/701101030010913873435600.jpg

回答 (3)

2011-01-03 11:35 am
✔ 最佳答案
《入菩薩行論》第一品〈菩提心利益〉: (一)、菩提心可以斷除罪業:
以是善行恒微弱,罪惡力大恒難擋,捨此圓滿菩提心,何有餘善能勝彼。(二)、菩提心能獲妙樂 (離苦得樂)
佛於多劫深思維,見此覺心最饒益,無量眾生依於此,順利能獲最勝樂。(三)、菩提心能滿足願望
欲滅三有百般苦,及除有情眾不安,欲享百種快樂者,恒常莫捨菩提心。(四)、實至名歸---名義轉移
生死獄繫苦有情,若生剎那菩提心,即刻得名諸佛子,世間人天應禮敬。人生價值取向,共分為五大需求理論,也就是生理需求、安全感、社會需求、愛與被愛、自我實現需求。而菩提心是一種超越自我的具體展現,欲享百種快樂者,恒常莫捨菩提心。如何做到恒常莫捨菩提心?? 應當思維十三種道理而利益眾生。如何思維呢?(一)如是一切眾生都曾屢次作過自己的父母,為父母時無一不是慈愛饒益我,為了報答他們的大恩大德,我也必須利益眾生。《聖者涅槃經》中云:“此大地土摶成豌豆許丸用以衡量一有情為自父母之數,則作成之丸可數盡,然一有情為自父母之數卻不可勝數。”(二)若不精勤報答曾利益自己的眾生,則將會被不感恩圖報的沉重負擔所壓,因此為報恩德也必須利益有情。《廣戒經》云:“諸地諸山海,非為我負擔,不報眾恩德,乃我大負擔。”(三)如果一切眾生都幸福快樂,那麼也無需饒益。然而,由於為我們造罪而受輪迴惡趣痛苦壓迫,因此為償清宿債我也必須饒益有情。(四)一切眾生雖然無不希求安樂,不願受苦,可是,因對此愚昧而唯一遭受痛苦折磨,為解除他們的痛苦我也必須行利眾事業。(五)無量眾生未能蒙受往昔諸佛引導、調伏,我若不引導他們,則已斷絕了大乘種姓,為了那些無依無怙的眾生我也必須行利眾事業。(六)為了調化那些由於我執我所執而被煩惱業風所吹的顛倒眾生,我也要發愿盡力精勤利益有情。(七)雖然諸法是無我空性,但眾生卻未證悟,應當以大悲心引導這些如夢有情,若未引導他們,則已泯滅了大悲種姓,由此我也應當成辦利他之事。(八)我已發心利益眾生,若未利益則違犯了自己的學處,由此也應當成辦利他事業。(九)我漂泊於輪迴中也是由於曾對有情生嗔心等煩惱所致,如今此等眾生成為我修菩提道之殊勝對境,由此也當成辦利眾事業。《入行論》云:“如此利眾者,今已圓證果。”(十)若直接利益他眾則間接可成辦自利,由此也必須利他。《入行論》云:“亦成自利益。”(十一)若利眾生則令諸佛歡喜,因此必須利眾。《入行論》云:“除悅眾生外,無餘可悅佛。”(十二)發心後若不成辦利益眾生之事業,則墮入聲緣乘,由此也必須利眾。(十三)證悟了不緣我與眾生如虛空般的勝義諦,則於世俗諦中,則于夢般的眾生也是無有困難的,由此也當成辦利眾之事業。總之,應當發心乃至僅有一個眾生未從輪迴中解脫前我願為度之而住於輪迴中,日日夜夜無有厭倦地精進,若能於百俱胝劫令一個眾生相續中生起一剎那的善心,也應當以最大的勇氣盡力而為。《經觀莊嚴論》云:“佛子依勝勤,成熟諸眾生,為生一善心,千萬劫不厭。”當以此種方式利益眾生。生起四力:《入行論》云:“以欲堅喜舍。”信解力:因誠信菩提心功德而斷惡行善。《入行論》云:“畏苦思利益,能生希求力。”穩固力:
2011-01-04 9:40 am
渡眾生離苦得樂 , 實則自己就是眾生, 當享有百種快樂,是名極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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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3 6:41 pm
欲享百種快樂者,恒常莫捨菩提心
從第一句話就可以判定這是修雙身法的密宗藏傳佛教喇嘛教的說詞,因為佛教所教示的是離貪愛,貪愛使人無法解脫生死,所以佛教並不要學佛者享受百種快樂。以此判斷後半句的莫捨菩提心就與雙身法有關,引文說明。

宗喀巴又言:《《於此所欲、名欲,即金剛薩埵位,貪謂希求彼欲:「如離貪慾罪,三界更無餘」,謂舍菩提心(是捨棄物質明點***)也,是故教云:「汝終不應於所欲境金剛薩埵舍離貪慾」。》》(《密宗道次第廣論》宗喀巴著,法尊法師譯,妙吉祥出版社1986.6.20.精裝版-410頁) 宗喀巴認為:出家喇嘛與女人合修雙身法時,若能不捨菩提心--不於行淫中射精--即是不犯戒者,即是無罪者。 然而宗喀巴如是言者,意謂密宗行者若離貪慾者,其罪最重,三界之中更無餘罪大於「離此雙身法貪慾之罪」。 (http://jackiexie.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6882.html)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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