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所謂『凌駕一切』,指的是不單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機構的包括制訂者和執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賦與一個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輕慢。政府(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而這些法律本身是經過某一特定程序產生的。即,法律是社會最高的規則,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凌駕法律。法律是社會規則的一種,通常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今天,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與整個社會。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方式被稱為法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1]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2]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學者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於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並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於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麵包。」在一個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守法是指人民遵守法律,法治是指某一社會中,法律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