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想終止租約

2010-12-29 5:56 am
今年4 月我同個租客簽左一年生一年死約,但係依家佢同我講唔租(第9 個月),仲要只提前13日通知我(未夠一個月通知期)...佢個個月都過晒期先交租比我,今個月仲欠我千幾蚊未比晒....我當初收左佢2 個月按金,咁我應該沒收晒佢2 個月按金嗎 ?定係沒收佢一個月?
我見合約有一條寫到:[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如租客在租用期一年內要求退租,業主有權另外扣除一個月之數目以彌補損失。] 咁我應該比返佢定係收返佢??? 麻煩各位幫忙解答一下><

回答 (2)

2010-12-30 8:24 pm
✔ 最佳答案
沒收全部按金,租約寫明,可追討余下租期租金(3個月),兩個月按金都未夠扣。
2010-12-29 7:13 am
首先, 合約是保障了你(業主)的權利:

你是可以向租客追討:[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如租客在租用期一年內要求退租,業主有權另外扣除一個月之數目以彌補損失。] 合約給你的權利,

至於是否行使你的權利, 這完全是由你自己決定的。(如果我是代表自己, 我多數會放租客一馬, 但如果我是代表客人的, 我就會偏向依法處理了。)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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