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台北市議員候選人的宣傳海報與選舉插圖,
雇主要我在短短幾天趕出所有稿子給印刷工廠,
我如期也交搞了,雇主也說好九張文宣稿費是6500元~
我的圖也有印成海報和文宣本子發送給學校和民眾,
但是選舉都選完過很久後,稿費一直沒下文...
我主動問雇主~雇主說候選人沒選上就擺爛,所以雇主就不給我稿費了...
我已付出時間與勞力,雇主可以用這種藉口理所當然的不給酬勞嗎?
請問這樣是否有合理?有沒有辦法可依法向雇主追討這筆薪資?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事,請懂這方面得專業人士給我一些意見謝謝!!
(奉上22點感恩!)
更新1:
To:肉圓)投報紙沒用~ 如果我要採取法律途徑,請問該如何做?
更新2:
候選人和雇主是朋友~ 是雇主介紹這份工作給我的, 我如果告他們, 他們兩個一起回告我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