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載我妹到新營要搭客運
結果在經過新營台糖小火車的鐵路 廠前路路口
在騎的時候沒發現路口中央有輛倒下的機車
我在撞到時才發現 我已經撞到機車了
後來得知倒在中央的機車是被汽車撞到的事故車
但是當時視線比較昏暗,當場並無人指揮交通跟放置事故警示牌
我跟我妹都受輕傷並且送到奇美醫院急診
聽路人跟路中央
後來隔天我到警察局作筆錄
警察說 我撞的事故車是他們事故發生數分鐘後才撞上去
所以跟汽車車主撞到停在中央的機車的受害人之間非同一案件
警察說 我們只能向被撞倒在路中央的機車車主討損害賠償
警察在警察局時一直強調 我在路上撞到車禍事故車
是我自己未進注意義務以及未保持行車間安全距離
後車撞到前車就是自己沒注意前方狀況
這種算是自己失誤的部份
後來就叫我跟我妹不要寫筆錄了
叫我們向被撞的機車騎士私底下和解比較方便
今天我很不服氣的點是 我今天騎在路上
前方發生了車禍 沒人指揮跟放警示牌
我看不清楚就撞了上去 警察就說是我沒注意前方有事故
他完全不想理會我的理由 今天車禍現場本就應該要設置警示跟指揮交通
但是那時後都沒有 就一直強調我的錯
我後來又問他 那車禍現場 倒置在路中央的車輛都不能移走嘛
他回說 當然不能移走 除非有人有受傷不移走有生命危險才能移
我很氣憤也很無奈 我一個法律系畢業的人
遇到了車禍完全不能主張自己的理由
警察就好像法官一樣 只準他講他的 直接就宣判我撞到車子
是我自己近注意義務及保持安全距離 拿這種交通安全管制條例壓我
像交通規則第59條規定車輛發生故障或事故應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擺設警告標誌以提醒後面來車. 違反者罰1500-3000元.
及刑法上得信賴原則 我應該可信賴道路上是安全無障礙物的吧
今天遇到一個態度不好的警察就一直呼弄我
我連主張自己的理由都不行 只能聽他一直在那邊講 就把我的案子部份給吃掉
我連說對方是不是也有過失 他都不想理
我氣我自己能力怎麼這麼差 連自己權益都不能保障
跟一個實務工作者就是這樣把人民的權益這樣搞得
我也沒跟警察說我是法律系畢業的
我只知道我跟我妹受的是輕傷 機車毀損也不嚴重
實體利益的損害不大 如果再硬要討損失 程序利益反而更麻煩
今天開汽車的人有賠我們醫藥費 態度還算OK
只是機車費用要3千多塊 我也不知道對方是否會付
我媽也很不開心 我妹也覺得我為何騎車前方有機車也看不到
我也很無奈
希望這邊有沒有律師或是擅長處理車禍事件的專業大大
能否解答我的疑惑 今天我遇到這樣這樣的車禍
警察處理算合理嘛? 這真的完全都是我的過失嘛
給合理解答就給20點作答謝
更新1:
筆錄目前是沒作成 警察叫我跟倒置在中央的機車車主和解 機車保險部份 因為是機車強制險 只對於假設我有撞傷人機車強制險才會理賠對方 機車強制險並不會對我的機車作賠償... 所以我想筆錄有沒有作 我的機車應該保險都不會給付吧... 而且我撞車因為是前事故發生後又過幾分鐘後發生的後事故 當時警察還沒到現場處理 警察說這不是同一案件 汽車車主不用賠償我的部份 所以那個汽車車主的保險根本不會賠償到我的部份... 我只能跟倒在路中央的機車車主和解 看機車車主跟汽車車主兩方自己討論看是誰要負責賠償我的損害... 我跟我妹當時是有上救護車的 被撞倒在路中央的機車車主 跟我們是同時間兩台救護車送至奇美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