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於2009年3月19日開業..
但於2009年11月以宣佈結業
業主當時亦同我make deal..只係冇得拎返當時既按金~
係今日既2010年12月21日.
收到張傳票話我未向稅局交續商業登記既錢..合共係$750.
需要係2011年既3月11上庭
有幾個問題想問下大家的..
1) 請問我可唔可以去稅局交返錢後叫稅局cut左張傳票?
2) 咁我點樣先可以正明到我以經結業, 唔需要再登記返張商業登記?
以確保我未來一年唔會再有同類事情發生呢?
3)如果要上庭..係咪就算同個官講我以經結業都係無濟於事?而且個金額仲要加埋堂費?
希望有人可以比到一個詳盡既方法我去處理..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