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單身證明, 是美國戶政單位開給你男友的。翻成中文後, 連同正本拿到我國駐美辦事處驗證後, 拿來台灣使用。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決定要在臺灣結婚,應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外,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 妳男友為外籍人士,必須要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兩人決定好結婚的日子並準備好結婚書約後,要一起到妳的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兩人的結婚登記日即是婚姻生效日哦!◎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備文件:1、小美的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證規費50元;妳男友的外國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2、結婚書約。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參考法條 1、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2、戶籍法第9條第1項:「結婚,應為結婚登記。」3、戶籍法第33條第1項:「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4、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5、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第1項)。結婚之方式,當事人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在中華民國舉行者,依中華民國法律(第2項)。」6、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但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7、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2010-12-21 21:52:23 補充:
不好意思 !不知為什麼發表後, 分段全沒了, 內容擠成一堆 , 妳慢慢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