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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87年新加坡國會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法》Human Organ Transplant Act 簡稱HOTA。簡單呢講係醫生是有權從新加坡醫院死亡人仕身上切除腎臟作移植用途。除下列例外1) 該死亡者在生時曾簽署反對移植人體器官2) 非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3) 21歲以下及60歲或以上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21歲以下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同意除外)4) 回教徒 之後 HOTA 有經過修改(包括:增加器官及人數), 其中較重要為:2004年開始, 加入肝臟、心臟及眼角膜2008年開始包括回教徒2009年開始60歲或以上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包括在內
http://www.moh.gov.sg/mohcorp/legislations.aspx?id=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