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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規定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只要給予對方足夠通知期就可以了,只有在未能給予對方足夠通知期才須要補償對方足夠代通知金。通知期法例規定是一個月,除非僱主有另定通知期日數於僱員受聘時已通知僱員,而且另定通知期的日數必須不少於7天才會被法例承認有效。現今僱主已給予你足夠通知期,是無責任再給你代通知金。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八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通知期開始後是不容許僱員放有薪年假的,僱員離職時乃有年假未放的話,僱主只須給予年假工資僱員就可以了,不必再讓僱員放假。僱主欠你13天年假就只須於你最後一期糧多給你13天工資就可以了。
你可以不必做滿通知期的,只要補償僱主代通知金就可以了,即走就得補償僱主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就可以了。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的內容)
遣散費的計算程式:年資 x 2/3月薪
年資必須2年或以上才夠資格領取遣散費,年資的餘數可按比例計算,例如做了5年另3日就會是5+3/365年;
月薪僱員可選擇以離職時月薪或過去12個月平均月薪計算,如果月薪超過$ 22,500,都只能算作月薪$ 22,500。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十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如果計算出你可得遣散費3萬,僱主就得給你3萬元作遣散費,憑支付遣散費的記錄,僱主可申請於你的強積金戶口該僱主供款部份中取回3萬元。
~~參考積金局網頁
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rs.html#28 (僱主常見問題第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