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建議你先計算清楚你若選取《僱傭條例》規定的遣散費可得到的實際金額,對比公司提供的補償方案(叫BONUS似乎用詞不當,因為花紅、獎金另有《僱傭條例》條文解釋其作用,絕非用作遣散員工)。就知道接受那個被遣散的補償會更有利。
遣散費的計算程式:年資 x 2/3月薪
年資可計算到小數位,月薪可由被遣散僱員選擇最後一期月薪或過去12個月平均月薪,月薪超過$ 22,500的就只能作$ 22,500計算。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主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後,可以憑支款記錄,申請向該僱員強積金戶口僱主供款部份取回已支款項,如果僱主供款部份金額多於支付遣散費金額,僱主是可以全數取回曾支付的遣散費金額,如果僱主供款部份金額少於支付遣散費金額,僱主就可以取回全部僱主供款金額。正常情況僱主是可以全數取回曾支付的遣散費的,原因8年每月0.5%的供款很難會少於8 x 2/3月薪,除非在最近你曾大幅度加薪!
~~資料參考積金局網頁
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rs.html#28(僱主常見問題第28題)
公司想用計算出來的遣散費金額的一半作補償(公司叫BONUS)代替支付遣散費,如果不是強迫,而你又願意接受的話就不會犯法,事實上亦有員工體諒僱主生意失敗債務纏身而放棄向他追討賠償的個案出現過!
個人認為如果公司答應支付這筆補償金後,不會從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取回,又不扣除欠未放年假補償金,已往有的年終雙糧、花紅沒有減少的話。這筆補償金是可以考慮接受。
順便一說,公司不必結束營業,只要是裁減員工都是須要支付受僱超過2年員工遣散費的,你受僱超過五年,只要不是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就算不是被裁員而只是一般解僱,都是可以取回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和遣散費完全一樣,也是僱主可以從強積金僱主供款金額取回。你的情況應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如果你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又同時符合領取遣散費,法例規定只可以領取其中一項。
~~資料仍是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十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