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遣散費定BONUS問題!急!

2010-12-18 2:23 am
我在一公司做了8年,公司需要於JAN/2011出遣散費比我,大約$80000,按道理公司之後又會在我MPF取回大約$60000,但公司今日突然打來話有第2個方案,就係唔出遣散,只出BONUS就係遣散的一半金額比我,即係有$40000,但就要簽不追討遣散費的文件,請問這有沒有問題?你會選擇原本遣散方案,定第2個方案?很急的!請有識之士幫忙給予意見!十分謝謝及感激!!
更新1:

RE: P.Joker 請問你指「如果不夠,強積金容許由僱主部份提出支付欠款」,但公司應該有足夠金錢支付這筆遺散費,但公司表示一定會全數在我MPF中取回的,而不是部份,請問你指部份是什麼意思呢? 現在公司轉用BONUS,我想是公司不想遺散,突然不想結業,但我的工作又已經於上星期LAST DAY了,公司表示於下月才計算遺散費,我在想公司是否突然不想遺散,於是改為對公司員工出BONUS,以代替遺散,這又是否合法?我不知怎做好,選擇原本遺散費好,還是第2BONUS方案好,因為公司要我回覆,我唔知點,很急的,請幫幫忙!!

更新2:

RE: P.Joker 十分謝謝你的回覆!

回答 (2)

2010-12-19 6:26 am
✔ 最佳答案
建議你先計算清楚你若選取《僱傭條例》規定的遣散費可得到的實際金額,對比公司提供的補償方案(叫BONUS似乎用詞不當,因為花紅、獎金另有《僱傭條例》條文解釋其作用,絕非用作遣散員工)。就知道接受那個被遣散的補償會更有利。

遣散費的計算程式:年資 x 2/3月薪
年資可計算到小數位,月薪可由被遣散僱員選擇最後一期月薪或過去12個月平均月薪,月薪超過$ 22,500的就只能作$ 22,500計算。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主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後,可以憑支款記錄,申請向該僱員強積金戶口僱主供款部份取回已支款項,如果僱主供款部份金額多於支付遣散費金額,僱主是可以全數取回曾支付的遣散費金額,如果僱主供款部份金額少於支付遣散費金額,僱主就可以取回全部僱主供款金額。正常情況僱主是可以全數取回曾支付的遣散費的,原因8年每月0.5%的供款很難會少於8 x 2/3月薪,除非在最近你曾大幅度加薪!
~~資料參考積金局網頁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rs.html#28(僱主常見問題第28題)

公司想用計算出來的遣散費金額的一半作補償(公司叫BONUS)代替支付遣散費,如果不是強迫,而你又願意接受的話就不會犯法,事實上亦有員工體諒僱主生意失敗債務纏身而放棄向他追討賠償的個案出現過!
個人認為如果公司答應支付這筆補償金後,不會從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取回,又不扣除欠未放年假補償金,已往有的年終雙糧、花紅沒有減少的話。這筆補償金是可以考慮接受。

順便一說,公司不必結束營業,只要是裁減員工都是須要支付受僱超過2年員工遣散費的,你受僱超過五年,只要不是因犯嚴重過失被即時解僱,就算不是被裁員而只是一般解僱,都是可以取回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和遣散費完全一樣,也是僱主可以從強積金僱主供款金額取回。你的情況應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如果你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又同時符合領取遣散費,法例規定只可以領取其中一項。
~~資料仍是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十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2010-12-18 3:42 am
遺散費是當公司經營不善時要結束,最後支付員工薪金的金錢.正常來說付完遺散費後公司會結業.因此多數是由法庭命令下付的.

遺散費是法定賠償,僱主有責任依法支付,所以一般都是好優先會付了遺散費.如果不夠,強積金容許由僱主部份提出支付欠款.

但如果公司還有獎金可以支付給你們或者未結業,都不算是遺散.另外如果僱主以另類獎金代付遺散費,通常都是不合法的.這樣破產庭法官可能只當你付了40000元遺散費,依舊欠40000.於是下令公司破產及結業.

簽任何不追討遺散費條文合約亦是不合法的,因為只有法庭可以決定如何付清遺散費.付不清最後多數是以破產了結.


收錄日期: 2021-05-02 11:55:5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217000051KK0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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