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給6千答謝金? 李婦:非事實!

2010-12-16 1:16 am
拾金女喊冤:錢捐出去了 索酬風波延燒 法官難過同感蒙羞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f/i/tw/news/news_logo/appledaily.gif
更新日期:2010/12/15 06:30 蘋果日報 【何柏均、劉昌松╱台北報導】北縣一名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的女子向貧婦索取六千元酬謝金事件,各界議論。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認為她忘記法律誠實信用等核心價值,也有民眾到警局表示要捐六千三百元給婦人,勸年輕人:「要有同理心!」女子昨則解釋,謝酬已以婦人名義捐給動保社團,「錢已經捐出去了,我真的很冤枉。」各執一詞拾獲遺失物女子潘媛如(二十八歲),今年剛從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畢業,目前正在補習準備考公職,在校時,創立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並擔任創社社長。她前天傍晚拾獲李姓婦人(四十四歲)遺失的一只包包,裡面裝有兩萬一千元、手機等財物,依《民法》要求李婦支付兩萬一千元的十分之三、即六千三百元謝酬。友聲援稱曾拒絕謝酬李婦指出,當時她打電話給自己的手機,潘女接聽後,她曾表明願包紅包答謝,但潘女要求十分之三謝酬,她不懂法律先允諾;但因金額高達六千三百元,相當於一個孩子的月生活費,她才向潘女坦承經濟有困難,可否不要那麼多,潘女卻堅持其權利,最後她給對方六千元。事件昨報導後,潘女澄清說,是婦人說要包紅包給她,她當時還拒絕,她跟婦人說要就拿去捐,婦人問她要捐多少,她建議捐六千,「我非常非常冤枉,我撿到皮包又捐款,為何一件好人好事,被講得好像我們學校教出來的學生很不應該。」批踢踢昨也有自稱是潘女的同學、朋友發文說,李婦在電話中允諾給潘女一半謝酬,但潘女拒絕,還解釋《民法》規定可要三成,建議把這筆錢捐出去,婦人也同意,沒想到事情卻變調。她氣憤說:「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亂說話。」李婦則說,她並未說明紅包金額,原本只想包兩千元。以婦人名義捐款惹議警方則指出,潘女首次到警局態度強硬,堅持索討六千三百元「報酬」,強調僅索取現金的十分之三,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十分之三,已經很客氣了;當時,她未向李婦表明要捐款,她二度到警局才出示收據稱是「捐款」。而李婦昨看見電視畫面秀出有其名字的捐款收據,不滿身分曝光,打電話到警局抱怨:「為什麼用我的名義捐款。」對此,台灣高等法院一名法官難過說:「法律系學生作出這種行為,讓我們念法律的人,同感蒙羞!」他還要《蘋果》轉告李婦,潘女要的六千元他出。《蘋果》昨晚前往李婦住處,鄰居指稱她丈夫很少回家,幾乎都是李婦在照顧生病的婆婆和兩個孩子;李婦的婆婆開門讓記者進入,發現李家擺設簡單,家境不是很好。



怎麼又是南部的國立大學啊?
(難不成媒體對南部大學法律系比較有興趣)
而且又是幾乎同樣一個版本!只是結果不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91306686
我這題都已經發問過囉
沒想到不到100天又發生同樣的事
我只是很納悶
難道學法律系的大學生
都不會去關心注意一下社會時事新聞嗎!
難怪台灣會出現『恐龍法官』這個新名詞
不知時事和人民感受,只會照本宣科
前一個的新聞例子,已經很明顯知道
要這3成的報酬之人,下場就是被輿論檢視!
難道沒讀過漢書有記載—【前車鑑,後車戒】
但至少也聽過『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這句話吧


我這次發問,想知道這次新聞事件的相關報導
因為這次事件最後好像演變成羅生門事件,個說個話
煩請知識家對這次的『索報酬事件』,有所研究的知識家
可否告知這篇新聞報導的相關網址或是看法
我想進一步一窺究竟,然後根據相關報導和意見
綜合分析事實的真相!

更新1:

回答者: 筱欣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10-12-15 18:22:50 妳應該沒看過我連結那個網址吧 上一題問題在補充中的新說明 路上監視器那麼多 誰知道會不會被揪出來 所以當然還是索這3成比較安全有保障

更新2:

回答者: 水晶鑽 ( 實習生 1 級 ) 她都能強索貧婦這3成的報酬 如果當上法官還得了 那不如說當上台灣第一任女總統好了 以後專門收取 企業家認為的『不樂之捐』 回答者: 瑤 ( 研究生 4 級 ) 就目前所有答案來看 我真的很想,選妳為最佳 因為我只是想要個 將人性導向光輝、善良的那一面的答案 而不是社會那個現實、陰暗的那一面之解答 畢竟我要的解答是可以教化人心,使人向善的答案

更新3:

回答者: 名 ( 實習生 5 級 ) 看你的回答頗具分析技巧 那你好好想想吧 如果婦人真願意給那3成 那會出現媒體報導這篇新聞嗎 警察會配合婦人說謊嗎 而且金額還剛剛好是3成 婦人哪會去懂這條法令 而且貧婦哪有可能包紅包包到6仟 不是不能滿足失物尋回 而是被強索3成,心中不滿 換做是你,紅包你會硬包到6仟這個法令的極限嗎 想想那位潘小姐的一面之詞 而且還包給社團,且自己曾當任過社長之職 不禁讓我聯想到強索3成到警局被媒體和警察道德勸說 發現自己可能的下場 因此趕緊連絡母校學弟妹幫忙想辦法 不然我真的很難想像捐錢還要特別跑到南部的母校去捐款

更新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6/78/2j35x.html 運將撿2萬7 不載客苦等失主 更新日期:2010/12/16 04:11 這是剛剛看到的奇摩新聞 如果真的是純粹歸還 基於台灣善良的民風與習俗 根本就不會去要報酬 就算失主硬要給 也不可能會收 而且拾金者還可以告訴失主 如果硬要叫他收 那根本是看不起他的人格 所以由這篇最新相關新聞 我覺得潘小姐的說辭:對方硬要給她報酬 那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

更新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6/143/2j3f9.html 這是奇摩新聞的最新報導

更新6: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7/8/2j63z.html 撿到10萬坐月子錢 全數還失主 更新日期:2010/12/17 13:38

更新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7/2/2j67u.html 拾荒撿到30萬全送還 失主哭謝 更新日期:2010/12/17 15:25

更新8:

以下僅是個人的一些猜測與想法 法令制定之初 台灣還不是一個民主非常進步的國家 所以那些參與制定法律的官員 很多時候是不用太注意小老百姓的感受 因此他們完全憑著主觀意識去修訂法律 因為都是當官的 所以應該都是不缺錢、不會負債 在此時代背景下 不可能會負債,只會借錢給別人的官員 制定了父債子還,這種不合理的法定繼承權 又為了以防萬一 畢竟官員大都讀過書,懂得相關法律 所以懂得行使拋棄或是限定繼承 只有小老百姓、窮人,不曉得法律 而在此題發問的三成報酬 就是那些官員認為 為了增加遺失物能尋回的機會,所給的獎勵 畢竟官員不缺錢,所以認為找回7成已經該偷笑了 殊不知,百姓生活疾苦,掉的錢可能是救命錢啊

更新9:

這題問題至今 我大概有了雛型 個人假設當初可能的情形 潘小姐撿到錢後 心中應該有一陣天人交戰 不可能毫不猶豫直接送到警察局 因為如果有這樣想法,就不會有今天這個新聞囉 畢竟失物直接丟給警局,然後寫個資料就可以走人囉 當她心中一陣掙扎,失主李婦打了包包中的手機號碼 鈴聲一響,潘小姐心驚驚 於是決定拿這三成,有法律保障的酬勞 因此接起電話,當失主說包紅包 她當下直接說3成 失主迫於無奈 只好約在警局見面 看看能不能藉此少給點酬勞 潘小姐也覺得在警局 對她的人身安全比較有保障因此也認同警局交貨 不過被硬凹三成的李婦,心有不滿 所以也連絡了媒體記者 因此造成了這篇新聞

回答 (38)

2010-12-16 10:32 pm
這種行為真是丟臉.丟到全國去了.連她就讀的學校跟學弟妹以及同學系的都一起丟臉下去.試問還有那些企業敢用它們的人? 本公司謝絕往來
2010-12-16 9:26 pm
書都讀到背上去了.這樣沒有愛心的女孩子還有誰敢娶
教育她的的學校真是悲哀 .誤人子女!!
2011-01-02 8:31 am
國人ㄉ道德養成教育失敗
2010-12-17 6:29 pm
這社會病了,且病的真不輕
完完全全的把道德扭曲
從以上的論壇,可以看出部分人性的貪婪。

想想假使,丟錢的是自己
需上學又得打工賺錢
那麼,將心比心試想如果我是她的話。
這點錢,對有些人是微不足道
但對貧窮的人可是近一個月的生活費
有人可以把本題,說到理所當然.
硬ㄠ的本事,更叫人嘆為觀止。唉~悲哀。
2010-12-16 11:03 pm
法律或許可以很明確的界定規範社會認知!

但道德才是法律界定前最重要的思考重點!



2010-12-16 2:06 pm
單一事件只是突顯
大家拾金之後
要問一下可不可以收個小紅包


而且不要指定三成
要捐要捐人
不要捐自己的社團

還有那警伯是第三者中間人,不要太苛責囉
2010-12-16 8:57 am
這件事乍看之下,會讓人覺得堅索3成費用的人很無恥,但仔細想想,這樣做並無不當..說個千年前孔子時代的一個故事,大家就曉得為何?

在孔子的時代,如果有人落水,船夫把那人救起來,被救的人為了感恩,就會送錢給船夫,但有一天,有個富人落水了,船夫把那人救起,富人為了感謝船夫,照往例要送錢給船夫,而且很多,結果船夫堅持不受,因為他覺得他救人不是為了要別人回報,這事傳了出去成了美談,因為富人知恩圖報,而船夫見義勇為而不貪財。但孔子知道了這件事,反而不讚美船夫而批評道「這雖然是小德,但卻失了大德,因為如此,將來落水的人就沒人願意去救了」果然,後來便常常有人溺死在河裏。為什麼??因為如果你救了人,你拿錢就會被說貪財,沒好處的事就少人願意去做,結果影響的是更多的人溺死在水中 。

拾金不昧本是天經地義的道理,為何法律還要有索3成的規定??立法之意,大家想想就知道!!今天如此立法,而又要受到道德的非議,那法就行同虛設,一個有貪念的人,會因為要受道德非議一毛錢都不能拿,就會寧願把錢全部吃下來。今女堅索3成,只能說其有失敦厚,但不能強議其非。因為他如果都不要出面可以把錢全部吃掉,今天他拾金不昧,又索其法律所應許的報酬,怎能說他不對??如果他臉皮不夠厚,那他就連一毛錢都拿不到,這樣輿論非議的結果,不就是「貪心的人可以拿到全部的錢,臉皮厚的可以拿三成,敦厚之人則一毛都沒有」這樣公平嗎?

反倒失錢的婦人雖情有可原,但他事前答應給錢,事後又反悔,這才有失誠信。三萬多已拿回了二萬多,為了這三成的錢又心生不平,但或許就是有這法律規定的三成報酬,才讓他能拿回這二萬多,可是人心總是不能滿足,不能以豁達的心胸去看待事情。

ps:個人淺見,不代表正確。









2010-12-16 5:29 am
1.無聊!!

2.法律保障懂的人!!這句話真的沒錯!!

3.心態上只要自省!!基本上這也沒什麼!!

4.如果網友真的想做些事!!應當馬上捐給那婦人!!讓他知道社會溫暖!!

5.如果只會在此(閒話家常)!!那基本上只是消費這劇中的主角!!根本也只是假關心!!

6.如貧窮人都能捐錢的話!!那富裕之人因當丟臉!!只是劇中婦人主角不是真的想捐贈!!只是為了錢而不捨!!那所捐之錢也只是無奈!!換句話說無積陰德!!

7.而那會懂法律之人也只是(挾天子以令諸侯)!!損其陰德!!會被世人公幹也是現世報!!

8.兩者都有錯!!只是錯法不一!!

9.而網友的討論也只是一陣風一樣!!終究會停下來!!這種假道學!!世上履見不鮮!!

10.世上本無事 何處惹塵埃!!欲知來世果!今生做的事!!

2010-12-16 01:43:28 補充:
樓下網友!!你又錯了!!今日出錢的不是學生!!而是婦人!!拿別人的錢去做善事故然是好!!

但紅包要給多少!!應當是婦人的事!!怎麼會牽涉到法律三成呢?

學生!!家境好不好與此事無關!!你又混為一談!!

你拿一億新台幣出來!!我來做善事!!你說好不好?損德阿!!

人善被人欺!!所言不差!!

2010-12-16 01:47:03 補充:
紅包一塊收不收?

紅包是心意!!還是一定要多少才叫做紅包?

請網友討論!!

2010-12-16 01:49:58 補充:
那婦人也是窮困之人!!不是嗎?
參考: 我的觀察
2010-12-16 4:07 am
自願給6千答謝金? 李婦:非事實!李婦令人同情,她失物復回比拾獲者佔為己有的貪心強多,這社會處處漸見溫暖!有者,好心人見報亦行惻隱之心要補償李女損失6000元這也算遇到好人好事,潘女和好心人都是行善之人好事一椿也,如此的有人補償6000元擺平同歸於善亦應該落幕不要太撻伐潘女的不是,否則善人難為這世間會充滿自私邪惡與霸佔之所不願見。潘女這次的媒體教訓和輿論紛紛也已重傷,應會知所警惕才是。潘女不要氣餒繼續行善,硑讀法律系畢業,嚴謹守正不阿知法條定有三%的獎金所得該爭取亦沒有錯,將來有幸任法官必定是好法官翻法條記載「王法如山」不與邪妥恊,不像那些**「恐龍法官」亂辦案!
2010.12.15.20
2010-12-16 2:21 am
那為什麼讀法律系的就一定要救助窮人?

所以窮人就萬歲?每個人不救助窮人就是死罪被人酸被人念?

會窮,就是有這種窮心態

遺失了證件+2萬1,用6千贖回來

理所當然

喊缺錢每個人都可以喊

不缺她一個人

幸好是有法律系的學生

不然詐騙集團成員拿去,回的回來嗎?

半瓶醬油搖的最大聲

反正事情也算結束了

1最大利益,媒體收視率

2一般利益(50%),學生有(拿OR沒拿)

3一般利益,婦人證件、錢沒有損失很多

索報酬拿了有錢人的就要吃人死死

拿到窮人的錢就要口出口出逼人

這個社會的悲哀才是這樣。


2010-12-15 21:04:04 補充:
你專挑女生回覆,

有失公平性

沒了公平性,就不需要正義

如果這是你嚮往的愛的世界

那發問就沒有討論的價值

中立一點吧!


收錄日期: 2021-05-03 01:51: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215000016KK0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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