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避電針接地線有規定要用火泥熔接嗎
因為最近我有一棟大樓要交屋,結果大樓機電說避電針和接地線連接的地
方要用火泥熔接,不能用螺絲鎖(避雷針附的就是螺絲,如果不行用螺絲,
那避電針幹麻還設計螺絲),請了解的大大以法的層面來解釋.
回答 (2)
依台灣的法令 :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的條文
第 25 條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左列規定:
一、避雷導線須與電燈電力線、電話線、瓦斯管離開一公尺以上,但避雷
導線與電燈電線、電話線、瓦斯管間有靜電隔離者,不在此限。
二、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
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三、避雷針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
設置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
裝一條,其超過部份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
間之距離儘量平均。
四、接地須用厚度一‧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三五平方
公尺,或使用二‧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二支以上
。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三公尺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一個
接地導線引下至二個電極時,二個電極之間隔應在二公尺以上。避雷
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五、導線之連接:
(一) 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 導線之連接須以銅焊或銀焊為之,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六、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須在二十公分以上。
七、導線每隔二公尺須用適當之固定器固定於建築物上。
八、不適宜裝設突針之地點,得使用與避雷導線相同斷面之裸銅線架空以
代替突針,其保護角應依本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九、鋼架構造之建築,直立鋼骨之斷面積大於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或鋼筋
混凝土建築,而直立主鋼筋均用瓦斯壓接連接其總面積在三百平方公
厘以上時,且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線按本條第四款之規定
接地時,可以鋼架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一○、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如符合本條第九款之構造,則避
雷針之裝設,其保護角應遮蔽塔屋全部及建築物屋角及邊緣,至於
其平屋頂之中間平坦部份之避雷針得省略之,但危險品倉庫除外。
2 經濟部的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第29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之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
二、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三、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七公厘以上,具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分,並應埋入地下一‧五公尺以上。
四、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一九公厘以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一五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九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面下一‧五公尺以上深度。
五、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六、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安,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六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鐵塔或鐵柱等)設施時,除應依第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 兩個法規好像有所牴觸哦
2010-12-17 23:43:33 補充:
但是我個人比較傾向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因為他比較接近母法 : 電業法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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