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carol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在解除破產後,基本上還有需要用到嗎?
答:首先按個人經驗,基本上在破產令解除後再無使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機會!
但想請問 carol 你當年申請破產時,無將申請文件影印留底嗎?還是祇將資料交律師代為填寫和入表申請呢?理論上如不自行留底又豈能全數記憶申報的事項和數字呢!
說到要重尋這些資料,按破產法例所示則債權人是可以付費查閱和取得副本的!但破產者本身是否同樣有這個權利,則破產管理署的網頁上無明顯說明!如有需要可以自行直接跟署方聯絡,或向跟進自己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查詢!
但提到在申請地產代理牌照時,要交出《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和《解除破產証明書》這兩份文件一說,在下卻是初次聽聞!要交解除破產証明書尚可以理解,但連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也要同時呈上,則恕在下並不知曉!
而在申請地產代理牌照的 表格2(EN)上,亦無要求交出上述兩款文件的指示,祇要求申報「你是否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或在緊接本申請表日期之前 5 年內,已與你的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這個選項!而 carol 你的現況是填 否!因你的破產期已滿並順利解除破產令!
理論上破產期既滿,那當年的債務不管清還與否,都已一筆勾銷!破產者再無償付的責任!那現在仍要審視當年的負債情況,有何作用呢?而當年債務的形成和總額之多少或債權人為何,對地產代理監管局考慮曾破產者是否適合獲得發牌,理應並無直接關係!
而監管局在申請地產代理的條件上已列明,不會祇因申請人曾破產一點便拒絕發給牌照!這點針對過往曾從事地產代理業務的人!但對於從未領取過地產代理牌照的新申請人來說則較為不利,局方亦明言因新申請人無往績可以參考,故對曾破產的新申請人,祇有在十分例外的情況下,監管局才會仍視其為可獲發牌照的適當人選!
請參考下列資料!
由破產人持有牌照事宜
1. 本文件闡釋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對持有地產代理牌照及營業員牌照的未
獲解除破產之破產人的現行政策。
2. 按《地產代理條例》第19(2)(a)條和第21(3)(a)條,監管局在決定任何人士是
否持有地產代理牌照或營業員牌照的適當人選時,須考慮該人士是否未獲解
除破產的破產人。
3. 監管局一向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儘管每宗個案均按個別情況而處理,一般而
言,監管局認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 至少顯示出其未能適當管理個人的財務;
* 在個別情況下(例如涉及多筆借貸),更可能反映其破產涉及不負責任或
甚至不誠實的行為。
4. 監管局明白,由於客戶一般很倚重地產代理所提供的服務,所以地產代理的
服務亦往往對其客戶的財務利益有重大影響。因此,若客戶知道地產代理為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在某些情況下,或會影響客戶對該地產代理的信心
(或其對整個地產代理行業的看法)。
5. 以上種種考慮因素,適用於持有牌照的破產人士,亦適用於新申請牌照的破
產人士。但就前者而言,監管局在考慮持牌人是否仍屬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
時,還會參考其作為地產代理從業員的過往紀錄之相關資料。
6. 相反地,對新申請牌照的破產人士而言,由於其以往從未從事地產代理工作,
因此,可提供上述之相關資料予監管局考慮的機會不大。對於此類別的申請
人,只有在十分例外的情況下,監管局才會仍視其為可獲發牌照的適當人選。
7. 根據現行《破產條例》,在大多數情況下,破產人士將於四年期滿後獲自動解
除破產。對於已獲解除破產的人士,除非情況特殊,否則監管局不會只因申
請人以往曾經破產而拒絕發給牌照。
地產代理監管局
2006 年3 月
http://www.eaa.org.hk/licensing/documents/cbankrupt.pdf
事到如今,假設局方真要求提供這些文件,那希望取得牌照亦惟有照辦!如不希望自行辦理則惟有花錢委託律師去處理了!始終相對有機會取得地產代理牌照去營生,幾百元的費用還是值得付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