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的請求~~(字有點多~不好意思請耐心看完)

2010-12-12 9:19 pm
我是一個已經離婚3年半的單親媽媽,當時離婚時對方的阿公不滿我把各付一半養育費的約定寫在協議書上,因此而反對我前夫簽名,但因為前夫私下跟我口頭承諾他會付一萬的養育費,所以我在詢問過律師後,確定即使沒寫在協議書上,以後若是前夫不付錢仍可要求他支付的前提下,我就沒有將負擔養育費的約定寫上,而這前三年裡因為前夫仍想復合的狀況下,他偶爾也會來看小孩,也真的有負擔一些養育費,但是並沒有照之前所說的一萬元那麼多,大部分都只是負擔6~8千元而已(因為他常跟我喊薪水太少不能給我那麼多;(他那時的薪水有2萬5~將近3萬左右,而他竟然還能存錢,是我對他太好嗎)可當時我的薪水也沒有很高,頂多只有2萬初,雖然都有跟他說錢給太少,但他還是都一直沒有給到一萬這個金額,一直到最後這半年,他換了一個工作,必須要靠業績才有薪水,一開始業績很好還有領到7.8萬,所以有給了一次一萬的,但之後領比較少後,他又慢慢的減回像之前一樣的6.7千,一直付到前三個月時,他因為交了新女友後,就開始對小孩不聞不問,因為他這樣不負責任的態度,我也真的不想再替他墊他不足的部分,就請他以後自己要想辦法去湊足一萬,結果上個月付了一次以後,這個月就丟了一句話說他沒業績沒錢不能給(還怪我不替他的立場想),我真的很生氣他那樣的態度,難道丟這一句話就可以這樣算了嗎~我又再跟他討了一次,他竟丟了另一句更讓人生氣的話,"如果因為我付不出小孩的錢你就活不下去的話,那你把小孩還給我,我絕不會跟你要一毛錢"~~我真的快抓狂了耶~他連一萬塊都付不出來,還敢大言不慚的說這種話,更何況我很清楚他們家本來就只是因為我兒子是他們家的單傳,純粹只是為了傳宗接代而已~根本不是真心愛這個小孩的,小孩的監護權當初也是歸我,那能說要回去就要回去,而且身為父母的人,本來就有義務要扶養自己的小孩~就算生活再怎麼辛苦,不都是要為了小孩而做出最大的努力而去拼命賺錢~如果今天父母都說自己沒錢,那小孩要怎麼辦,讓他餓死嗎~就是因為他這樣的態度更讓我覺得不能讓他這麼沒責任到底,不管怎樣~這也是為了我兒子而爭取的權益~~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我要跟他申請強制支付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他現在的公司薪水是拿現金的,他現在住的房子跟機車都是在他的名下
更新1:

另外假如我申請強制執行後~他如果有暫時先付了一個月後~之後又再次出現這樣的情形的話,又該如何呢 還是有更一勞永逸的方式呢?譬如計算養育到小孩子成年的期間所花的費用可以一次請求嗎?

更新2:

他之前都是拿現金給我,但是並沒照口頭約定的一萬那麼多,都只給六七千而已,不足部份都是我先代墊~ 還有他現在的工作比較像業務行銷的性質,所以非常不穩定,好的時候就有七八萬,差的時候就只有一二萬,而我現在賣早餐每個月只有一萬多而已,我們的薪水都是拿現金的,會影響判定嗎? 而他如果一個月有付,下個月又沒付的話,這樣不是很沒保障,不能一次請求嗎?

更新3:

那如果要走法院解決的話,大概是要花費多少呢?(因為目前作生意的收入不算太穏定,所以必須要大概了解一下支出的程度到那,才有心理準備~)

回答 (2)

2010-12-13 9:54 am
✔ 最佳答案
妳可以向法院申請小孩子扶養費跟你的贍養費並且執行他所有名下執行假扣押

請問小孩子扶養費都是哪現金還適用匯款方式給小孩子呢

如果用匯款方式可以列印他所有匯款紀錄當證物之一

如果用現金你必須要想出辦法說明這段期間沒有給小孩子扶養費等等的費用

小孩子扶養費必須要從妳離婚成立開始

到小孩子滿20歲成年或學業結束等等的

小孩子扶養費由法院去審核它有一個表格

扶養費之計算,於實務上並無一定之標準。可依實際支出,如未成年子女每

月的食衣住行費用、水電、瓦斯費、書籍、用品、學雜、制服、娛樂消費

等,提出明細表及相關單據供法院參酌,不過也有法院直接依行政院主計處

編印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為核算之標準。但是,扶養之程度,應按受

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負扶養義務有數

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

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定出未成年子女的扶養

費總額後,尚須將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做一比較(通常以綜合所得來看),

計算出經濟能力為1:1或2:1或1:2。。。。。等,再依此比例來分擔扶養

費用

2010-12-13 15:29:41 補充:
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必須負擔小孩子扶養的金額
2010-12-14 9:32 pm
您好:

您目前可走的途徑只有上法院,同大大所言,儘可能的收集證據,司法是講求證據的。

小孩的花費,有發票、收據的當然最好,不過也請您做個筆記:年、月、日,何種物品,價位,用途,記載愈詳細愈好,有店章或收發章最好,需有店名、地址、電話。沒發票、收據的,則請對方開立字據也成,告知是要作為爭取撫養用途,支出證明,不會造成困擾,商家都會答應的。一樣須有年、月、日、何種物品、價位與用途,必須加註銷售者名字、購物地址與電話。銷售者知道您買些什麼,老闆不知情,所以一定要留銷售者的名字。

先生給得部分,如他不願意以匯款方式,那您一樣須做筆記,年、月、日、地點、時間、費用、當下有誰在場、說了哪些話,愈詳細愈好等等。

您自己薪資部份亦可請老闆開立字據給您。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21: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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