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須帶證件跟證明??

2010-12-12 11:13 am
辦裡結婚當時不是要帶雙方戶口名簿辦理遷出跟簽入的手續嗎?
那我當時登記結婚沒有帶我家的戶口名簿辦理遷出跟遷出的動作,
當時戶政士戶所的人員叫我在補給他,
快三年了我一直都沒補給他辦理遷出跟遷入
可以配偶攔有對方的名字

但是現在我要辦理離婚了
我需要帶什麼證件或是證明嗎?
還是這段婚姻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回答 (2)

2010-12-12 12:36 pm
✔ 最佳答案

圖片參考:http://www.jenai.gov.tw/images/girl.gif
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辦裡結婚當時不是要帶雙方戶口名簿辦理遷出跟簽入的手續嗎?
那我當時登記結婚沒有帶我家的戶口名簿辦理遷出跟遷出的動作,
當時戶政士戶所的人員叫我在補給他,
快三年了我一直都沒補給他辦理遷出跟遷入
可以配偶攔有對方的名字

但是現在我要辦理離婚了
我需要帶什麼證件或是證明嗎?
還是這段婚姻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答:一.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屬於儀式制,沒有公開儀式必須舉證由法院審理判決婚姻無效,否則僅戶口名簿沒有註記還是有效的婚姻!

二.離婚1、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解釋說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之事由。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是否構成惡意遺棄,實務上通常須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仍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沒有共識而不能協調的話,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裁決,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公權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2、協議離婚。
若您們能平和的達到協議離婚,兩願協議離婚而非法院判決離婚,孩子誰監護、誰負責扶養,另一方怎樣探視小孩,探視的方式、時間,另一方要付未成年孩子的扶養費,付多少、如何付法和要付到何時,願不願付贍養費,付多少如何付,離婚雙方當事人有達成協議,以協議事項白紙黑字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一式三份,二人具行為能力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會同並帶著此離婚協議書及雙方的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相片到雙方戶籍所在地之一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自登記日起該離婚即生效。
民法第105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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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11: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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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1 18: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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