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發問的大大你好:
話說版大與對方理賠員在第一次調解委員會上談好20萬元和解,
但第二次調解委員會對方未出席,
已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
也就表示雙方並未就本次案件達成共識!
所有的請求都得重新來過!
然而....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肇事責任而言,
版大文中並未提及任何事故發生經過,
筆者也無從判定雙方肇事責任為何?
底下先假設對方為全部肇事責任來為版大說明!
關於肇事責任問題可於事發『30天』後依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所載方式前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為雙方肇事責任參考。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應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均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參、回覆你的問題
1.我可以要求 上面未要求的 看護費 營養費 精神賠償費嗎?
答:從筆者在第貳點中說明可知,
若版大有合格醫院醫師開立恰當之診斷證明,
那麼看護費用精神賠償理所當然是可以要求的,
但..營養費用恐怕就於法不符!
所有相關求償理應有其相關證明,
將所有求償條列清楚後再透過調解委員會來調解進而簽立和解書,
若仍未順利我方可嘗試透過『以刑逼民』的方式來進行
,
若真不行逼不得已也只好進入民事訴訟,
但...進入民事訴訟也是一樣,
通通都要有相關佐證。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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