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福利,除了在僱傭合約內註明外,亦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但合約內容與勞工法例有互相抵觸的情況下,有關合約的部份便會自動失效。
1)是否「連續性合約僱員」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2)合約細則: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僱傭條件細則
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1.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
2. 工資期;
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
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則須將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3)休息日
享有資格: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 天可享有不少於1 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
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參考:休息日)
4)工作是否滿3個月
假日薪酬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參考:法定假日 及 假日薪酬)
5)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請參考本章「有薪病假的類別」部份);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見上文第一段)。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6)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表1
咁假如我預早七日通知公司辭職但公司有無權叫我果七日唔洗返咖??
>假如你離職需要7日通知期的話,公司有權叫你果七日唔洗返,但公司反而必需要補償給你7日的代通知金。
>假如你離職需要1個通知期的話,公司同樣有權叫你果1個月唔洗返,但公司同樣必需要補償給你1個月的代通知金。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