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散文中涉及案情,我是否應當迴避不寫?(受害人和被告的名字一定不會出現的了,只是案情問題)
如果散文不行的話,加一些虛構成份變成很多個極短篇小說,又是否可行?
我想,我把他們的糗事寫成文章,當事人固然不高興。重點是,會不會犯法?
有什麼是不能披露,有什麼是可以取巧的?
更新1:
如果我有些不確定,又無法翻查紀錄,於是做一點藝術加功(如描寫和誇飾手法),但當成故事寫,把人的名都改過來(不過仍然可能暗示到是誰),又可以嗎?(畢竟有些被告最搞笑的地方就是他們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