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只有新界和九龍界限街以北的物業, 或是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 才是繳交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 這項稅款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徵收. 應課差餉租值會隨物業估值而轉變, 所以地租金額並非固定.
上述以外的物業, 則是按地契條款訂明的金額繳交地稅, 地稅的金額是固定的, 由地政總署負責徵收.
如果每年地稅為5千, 應屬地契條款訂明的地稅, 是整個地段須繳付的金額.
地稅詳情及付款方法, 見地政總署網頁:
http://www.landsd.gov.hk/tc/gov_rent/rent1.htm#1
2010-12-10 10:15:28 補充:
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13條規定, 除非有已在田土廳註冊的文件寫明地稅的分攤方法, 否則便按業權份數分攤. 分攤後的金額再加上以下款額才是應繳地稅:
(a) 為使該地稅以元為單位的款額成為雙數所需的款額; 及
(b) 附加款額$2.
所以總金額會比地契訂明的金額稍多.
舊契收地稅的目的, 就像租客須定期向業主交租一樣, 是令地契(租契)繼續有效的法律形式/手續. 地稅多屬象徵式收取, 因此金額不會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