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無權處分一直搞不懂

2010-12-09 3:43 am
2010-12-08 18:08:26 補充 為何無權處分之物權契約效力未定
也就是說民法一一八條第一項為何要設計成效力未定
麻煩再給與解答 謝謝2010-12-08 18:12:23 補充 債權契約是債權行為嗎?
還是買賣契約?2010-12-08 19:26:09 補充 無權處分案例中
惡意之第三人是否有何權例可以主張?2010-12-08 19:29:27 補充 處分行為是債權行為的一種嗎?2010-12-08 19:38:41 補充 債權的滿足是指物權契約的履行還是指債權契約的履行?參照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120606205

回答 (29)

2010-12-11 8:41 pm
✔ 最佳答案
希望你不要以為 我ㄧ頭牛剝兩次皮 實在是因為 之前的回答 不夠完美
人生本來就不夠完美 所以沒關係 糟的其實是 還有錯誤 錯誤錯誤.....已於意見補正
普通人心中 買賣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 德國民法認為是 債權行為 對白如下甲說 我要買 A 書
乙說 .......嗯 A 書現在很搶手......總是很搶手...... 出版社還在印 不知道印出來沒有 縱然印出來 目前 A 書 甚至一個禮拜後 A 書 也不會到我手上溜

甲說 雖然很難忍 但我可以忍耐十天 你十天後才把 A 書給我 也沒關係
乙說 好 那我十天後--才--給你 A 書

甲說 謝謝 喏 價金先給你
乙說 謝謝這兩句話是人的行為 而德國民法認為 這兩句話是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只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That's all
何謂債權?????? 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甲對乙享有的債權 是請求 乙於十天後交書的權利
.......
債權 意味著 請求權
請求權 則意味著 債權尚未實現......所以才要--請求--嘛 ^_^
只要你--目前--對某人享有一債權 則表示 你有權利請求他為特定行為
可是 這也暗示著 你的債權 你的真正目的 尚未實現.....所以才要--請求--嘛 ^_^
必待
債務人履行債務 即為特定行為後 你的債權才能實現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債權人也就不必請求了 ^_^
這也意味著 債權的消滅......沒有請求權了......不需請求了債權的實現 即 債權的消滅 鄭玉波老師說的好 : 債權欲其速滅 物權利其長存好 目前甲對乙有何權利??????
只有債權而已......甲不能主張對 A 書有所有權
甲只能 請求乙 於十天後交書......這就是他全部的權利.....其實還有一點點......不過於本案無關

既曰請求 請問目前 A 書交了嗎?????? 還沒 A 書 甚至 都還沒有印出來!!!!!!何時才要交 A 書?????? 十天後啦
德國民法就是認為 此時物權尚未變動 甲手上有的 只是其對乙的債權......不及於物權(的變動)
這十天內 A 書的所有權 也許在出版社手上 或者乙手上 總而言之 所有權--絕對--不在甲的手上......
這十天當中 乙對甲負擔一債務 : 要在十天後交 A 書.....九天八天七天六五四三二一........故債權行為 又名負擔行為

但十天後 A 書的所有權 會不會自動變過去?????? 德國民法認為 不會
必待乙再為一物權行為 A 書的物權才會移轉過去 乙要如何作物權行為???
此即
普通人心目中 買賣的第二階段 德國民法認為是物權行為
乙手上拿 A 書 對甲說
:
我現在就把 A 書給你 等我把 A 書遞給你之後 這本 A 書就是你的了
講完 乙就真的把 A 書遞過去
當然 甲也要有取得所有權的意思 並把書拿過來

說有權處分 無權處分 是在 十天後的 這一階段 即 第二階段
在十天前 甲跟乙的那兩句話 德國人認為是 買賣契約 債權契約 債權行為
在十天前 不會有處分的問題 不管是無權還是有權處分
對 必待十天後 第二階段 乙要履行債務時 才必須另外再做一個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所以 在十天前 的第一階段 乙要不要有有對 A 書的合法處分權 ??????
不需要啊 完全不需要 絕對無此需要
此所以 王澤鑑老師總是說 債權行為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何時才需要?????? 十天後的 第二階段 乙要把 A 書的所有權移轉過去的那一瞬間 才需要
若那一瞬間 乙並沒有對 A 書合法的處分權
那麼 乙就是無權處分.......至於其法律上的後果 民法第 118 條是說效力未定........但若甲是善意 有801條善意受讓的適用 此時 甲原始取得 A 書的所有權

但是
法律人與常人不同 法律人心目中的買賣 只有第一階段 在這一階段 債務人還不必處分( A 書的所有權 ) 所以 此時 絕對不會有無權處分的問題
必待第二階段 債務人要履行債務了 要交書了 才會有有權處分或無權處分的問題債務人怎樣履行其債務?????? 債務人 必須另外再做一個物權行為 這就是他的履行的方式
A 書是第三人之物 甚至 A 書 都完全沒印出來 不存在地球上 有沒有關係????
在第一階段 德國民法認為沒關係 因為在第一階段 德國民法認為 債務人尚不需處分 A 書的所有權.....所以不會有無權處分的問題
所以 在第一階段 乙手上不必有四件東西 一現物 二有對該現物的合法處分權 三現在馬上就使該物的所有權移轉的意思表示 四登記或交付的行為
這四件東西 在第一階段 債務人 乙是不需要的 因為 在第一階段 乙根本不必處分 anything 於是 何來的無權處分之說

乙 何時才需要 那四件東西?????? 在第二階段 乙才需要那四件東西
而乙若欠缺二 對該現物的合法處分權 則乙就是無權處分

2010-12-11 12:42:58 補充:
還有 我之前說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是時態的不同.....愛的自己 自以為是獨到的見解

但是 換一種說法

也可以說 債權行為 只能生債權債務關係 無法--直接--變動物權 但可以--間接--變動之

何時物權才會真的變動過去??????

必待債務人再作一個物權行為 物權才會真的變動過去

2010-12-11 12:43:46 補充:
債權行為 只能--間接--變動物權 光憑債權行為 物權永遠變動不了......此所以 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物權行為 才能--直接--變動物權......最好是有合法的處分權 但若沒有 就是無權處分 其法律效果 原則上是效力未定 例外則是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


還有 上面的例子 把十天後 改成一秒後 也是一樣 ^_^

縱然只隔一秒 物權還是在一秒後 才會變動 才會移轉到甲的手上

2010-12-11 12:46:22 補充:
最後 給你個驚喜 法國民法認為 在第一階段 物權就--直接--移轉過去了......跟德國民法 大大不同

此所以 法國民法 不承認買賣第三人之物......法國民法 也並沒有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的區別

法國民法這樣搞 有沒有錯??????
我認為沒有 你覺得呢??????

可不可以買賣第三人之物 沒有邏輯上的必然啦 ^_^

不過 我國主流學說 是採德國民法 認為可以買賣第三人之物 因為光是買賣 無干處分權 ^_^

2010-12-11 12:50:05 補充:
所謂買賣契約 德國人 我國的法學家 認為
:
是指上述的第一階段 此時 債務人完全不必有處分權
所以 光是買賣( 第一階段 ) 不會--直接--影響物權的變動
所以 德國人認為 可以買賣第三人之物

但是
法國人心中的買賣契約 卻是包含了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
所以 光是買賣 ( 含第二階段 ) 會直接影響--物權--的變動
於是 法國人認為 "不"可以買賣第三人之物

而我自稱 愛的自己

2010-12-11 12:54:52 補充:
希望我這次 這樣寫 你比較清楚了

之前我在另一個版的回答 就比較亂 而且還有錯誤......真是丟臉 ^_^

你把買賣 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 德國人認為是買賣契約 債權契約 債權行為
不會直接影響物權( 的變動 ) 所以 絕對不會有物權處分的問題

我國法學家 所謂買賣 通常 也都是--僅--指這一階段


第二個階段 德國人認為是物權契約 物權行為
要講有權處分 無權處分 盡是在這一階段

2010-12-13 10:50:32 補充:
甲說 我要買 A 書 一千元
乙說 好 我賣給你 A 書

德國民法認為 此時 A 書的所有權 尚未經乙的處分行為而移轉到甲手上 此時的所有權 不管在誰手上 就是不會到甲手上

既然此時 沒有處分行為( 時候未到) 則
縱然所謂 A 書 是在第三人手上 也沒有無權處分的問題
所以 德國民法 承認 可以買賣第三人之物

法國民法 則是認為 光憑上面那兩句話 A 書的所有權
就是移轉到了--乙--的手上 不必再有什麼處分行為
所以
法國民法不承認 可以買賣第三人之物

2010-12-13 10:56:57 補充:
精確的說 與其說 法國民法的買賣 包含第一與第二階段
倒不如說 法國民法的買賣 在第一階段 所有權就移轉過去了
而德國民法 所謂買賣 只是指第一階段 而在第一階段
不必處分A書的所有權( 時候未到)
必待第二階段 才必須處分 A 書的所有權......說有權處分 無權處分 就是在第二階段
而在第一階段 絕對沒有處分的問題 自然也沒有什麼無權處分
所以 德國民法 承認 可以買賣第三人之物

Why??????
因為賣方 必待第二階段 才要處分 有個時間差
所以 賣方 可以慢條斯里 從容不迫的 去取得A書的所有權......至少是合法處分權

2010-12-13 10:59:53 補充:
只要 到了要把所有權移轉的那一瞬間 賣方手上有合法的處分權 也就足以履行債務了

可是法國民法 卻不給賣方那麼多時間
法國民法的上面的那兩句話
:
甲說 我要買 A 書 一千元
乙說 好 我賣給你 A 書

這兩句話一說完 所有權就--馬上--移轉過去
賣方 沒有辦法 拖個幾天 而像德國人那樣......慢條斯里 從容不迫的 去取得A書的所有權......至少是合法處分權

所以 一切都是 時間差 ^_^

2010-12-13 11:03:56 補充: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第 118 條 立法理由

謹按處分權利,須有為其處分之權能,故無權利人,就其權利而為之處分,當然不生效力。然如此辦理,頗多不便,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若經有權利人承認時,則亦可認為有效,所以圖實際上之便利,此第一項之所由設也。

立法者認為 沒有合法處分權 不能算是嚴重問題
所以 不逕使他無效 而使他效力未定 未定未定

^_^

我整篇的回答 可以凝鍊成 上面的意見006-008

2010-12-24 11:11:25 補充:
承008......可是法國民法 卻不給賣方那麼多時間
法國民法的上面的那兩句話
:
甲說 我要買 A 書 一千元
乙說 好 我賣給你 A 書

這兩句話一說完 所有權就--馬上--移轉過去
賣方 沒有辦法 拖個幾天 而像德國人那樣......慢條斯里 從容不迫的 去取得A書的所有權......至少是合法處分權

所以 一切都是 時間差 ^_^
>>>>>>
但是 法國民法 可以在十天後 再交付實體的書 但是 在交付之前
A書的所有權 老早老早 在第一階段 就移轉過去了 ^_^
參考: 愛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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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9 23:31:54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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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3 2:00 am
為何無權處分之物權契約效力未定
也就是說民法一一八條第一項為何要設計成效力未定
麻煩再給與解答 謝謝

1.這是德國民法特色.也是民法天王--王澤鑑老師畢生的心血之一...那就是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之獨立性.無因性之學理.不太容易懂.

2.舉例:A古董是丙的.乙要向甲買A古董.甲乙訂定A古董之買賣契約.有效嗎......當然有效...除非是買賣星星這種客觀給付不能之契約...否則主觀給付不能之契約當然有效....

3.那古董之所有權還未在甲手中...怎麼辦...那是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對吧!

4.那問題來了...................
如果甲丙是朋友...丙要出國將A古董寄放在甲處(寄託契約).甲向乙說A古董是甲的.要賣給乙.訂定買賣A古董之買賣契約...有效...同時移轉A古董之物權行為即處分行為也有效嗎?

5.甲無權處分A古董耶!乙可以取得A古董之所有權嗎?
所以118才是效力未定嗎?有道理吧!...


2010-12-12 18:01:58 補充:
買賣契約就是買賣行為即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才會是我先前提的.**他人之物.也可以為買賣契約之標的***

2010-12-12 18:08:09 補充:
無權處分案例中
惡意之第三人是否有何權例可以主張?

問到重點了...

118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是一定要有權處分之人同意始生效力嗎?
這才會分善惡意的重要性
善意第三人乙.得以補正物權行為中相對人甲之無權處之處分權限.
民法很重要的動產948.801條及不動產之759-1.土地法43條才有賦予善意取得之第三人得以終局的實質的保有該所有權

惡意不受保護是當然的

2010-12-12 19:05:20 補充:
債權的滿足是指物權契約的履行還是指債權契約的履行?

對.
物權行為係屬履行行為.是為履行債權行為而創設
惟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獨立性.由自己的構成要件判斷
又其性質上係屬中性.所以不受公序良俗之評價.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42: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208000015KK0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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