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beccarychina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對於閣下 碰到的這間銀行的所為,在下認同你據理力爭的堅持去釐清責任!
對於這筆一千多元的所謂簽賬,beccarycnina 網友你有道理亦有處置不當的地方!首先由於信用卡號資料是你主動向酒店的推廣員工提供,但你又無問清楚所為何事,故對方向銀行一方提供賬單而銀行如數支付其實是正常的程序!因你如清晰地拒絕使用對方的服務和不提供信用卡號,則酒店方絕對不能發出這張賬單!
而在你發覺銀行月結單上有這賬項時,當你認為你從未授權對方向你發出賬單,你應當即時明言並要求銀行取消,而不是置諸不理!其實這事在開始時道理是在你的一方的,因你從未曾簽署和承諾使用相關的酒店服務,對方單憑你的信用卡號便發出賬單,可信和合法性有疑點!例如是你過往曾在這酒店消費和留下個人資料,對方未經同意便擅自另行過數也有可能!
所以你應該在當時就向銀行堅決表明,從未使用相關服務和作出過賬授權,到時銀行便會自行處理!但可惜由於你選擇不予理會,祇找清其他賬項後更因搬遷而跟銀行失去聯絡!那由於你無任何辯解銀行便當你默認這宗簽賬,而你逾期不還對方便認定你是賴賬而計算逾期利息了!
我想問 beccarychina 網友你自此再無使用這張信用卡嗎?否則又豈會搬遷都無改地址和再收不到月結單呢?要到九年之後銀行才找上門呢?
至於月結單日期的問題,你說收到幾張月結單,請問那個 2004 年 12月的日子,是月結單發出的日子?還是涉事賬項的過數日期呢?如果祇是月結單發出的日子,則其實是另一個意思(下文再述)!但假若月結單上註明是上述問題賬項的過數日期,則大有問題了!如你所言在九年前而因賬項爭拗而無找清數,那銀行未能收回欠賬則信用卡早已被凍結甚或取消!那又如何可以在 2004 年再有新賬項過數呢?故這筆賬項的真確性便大有疑問了!這些未經你同意的債務,自然絕對不需要負責!
關於債務超過六年不能再追的問題,那位區議員和樓下網友的說法其實都有點不夠詳盡!
「期限法」對債務六年期的定義是,假設有某債權人於六年內都對債項不聞不問,六年過去都無開始過任何追討的行動,方失去追討的法律地位!但少有銀行這等債權人是不作任何追討的!單是寄封月結單或追數信給你,經已是追討的行為,債務人因種種原因收不到是另一問題,銀行已經有作出相關的行動!債權人在經過五年十個月後向你發出追數信,都已經可以延續債務的合法性!這就是上文所言銀行的月結單發出日期為何會是 2004 年 12 月了,明顯是為了符合期限法的追數限制!
另請注意,縱使真的失去追討的法律地位,也不代表債權人不能作出追討!祇是不能以入稟各級法庭或申請債務人破產等法律途徑去追數,但他依然可以用其他方法追數!如上門,發信等!即是說假設債權人六年間確無展開追數,那六年後找上門,債務人有權不還(因已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對方依然有權不斷追!
1:我如何可以令到大新銀行必須把CASE提交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答:正常情況下,基本上祇要你對銀行的還款要求置諸不理,對方的下一步便是交收數部門處理,和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討(以債項在五萬元內計)!對方不願交小額錢債法庭的原因,依在下之推斷是勝訴機會太低,因其賬項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點(上文已提及)!當然 beccarychina 網友你不付賬又不說明的態度亦有錯,但估計法庭不會一面倒地判銀行勝訴!故銀行衡量過後傾向不使用小額錢債這個方法!
樓上網友說你欠銀行債,上到庭裁判官也不幫你,這個說法有商榷餘地!首先欠債一事要清楚明瞭,銀行隨意在月結單中加上賬項也要如額支付嗎?不交就是欠銀行債嗎?答案當然並非如此!法官會按雙方提交的理據去判斷,並非簡單地欠銀行債便一定輸的!
2:我如何可以要求信貸記錄還我清白,因為現在我的信貸記錄被這CASE所害,辦理銀行業務都很不方便。
答:首要是先跟這銀行解決掉這糾紛!如能順利解決其實在環聯信貸資料庫中的紀錄祇是小事一樁!到時可以再求環聯一方作出更正紀錄便可!其實在商業領域中,跟別人有錢銀轇轕而控告人或被控告,甚至被申請破產,都是司空見慣的平常事,那間大公司大財團無呢?難道他們又無法借貸了!除非欠下巨債或被頒令破產才會嚴重影響信貸評級!
就今次事件,個人建議 beccarychina 網友你跟銀行商討,你祇會承擔原本的千多元欠賬,這幾年間的利息滾存不會負責!如此討價還價希望以一個較簡單的方法去解決這個爭拗,應該是比較理想的,算做破財擋災吧!老實說銀行和你都不會使用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如你堅不負責銀行亦祇有不斷發信或上門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