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法律諮詢

2010-12-07 2:35 pm
大約九年多前,我有一筆港幣一千多元的賬務與大新銀行發生爭拗,事由:有一天我收到一個某酒店打來的電話邀請我做會員,要求我給予VISA CARD號碼做登記,當時我心想沒有提供密碼給他,只是一個咔號碼應該沒有什麽問題,就是這樣我在下月的帳單中發現一筆一千多元的費用,因此我沒有繳付這筆咔數。後來我搬了家,就這樣沒有再與大新銀行聯絡,但是於本年八月份又突然收到大新銀行寄來的追數信,於是我打電話到大新銀行查詢,發覺現在加上利息及手續費已經變成八千多元了,我要求他們提供簽賬證明,他們說不能提供,只能補寄月結單,我要求他們交給小額錢債審裁處,他們又說不可以,後來我收到他們寄來了幾張月結單,最後日期是2004年12月份,當時我就覺得有點奇怪,爲什麽他們會弄錯日期,因為賬項肯定是發生於2000年至2002年之間的,爲什麽這么大一間銀行會弄錯日期。後來我去諮詢了區議員的免費法律諮詢,才知道債務超過6年便不能再追了,可能是這個原因所以他們故意做假。我現在有2個問題,懇請各方高人幫忙給我意見。1:我如何可以令到大新銀行必須把CASE提交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2:我如何可以要求信貸記錄還我清白,因為現在我的信貸記錄被這CASE所害,辦理銀行業務都很不方便。

回答 (4)

✔ 最佳答案
beccarychina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對於閣下 碰到的這間銀行的所為,在下認同你據理力爭的堅持去釐清責任!

對於這筆一千多元的所謂簽賬,beccarycnina 網友你有道理亦有處置不當的地方!首先由於信用卡號資料是你主動向酒店的推廣員工提供,但你又無問清楚所為何事,故對方向銀行一方提供賬單而銀行如數支付其實是正常的程序!因你如清晰地拒絕使用對方的服務和不提供信用卡號,則酒店方絕對不能發出這張賬單!

而在你發覺銀行月結單上有這賬項時,當你認為你從未授權對方向你發出賬單,你應當即時明言並要求銀行取消,而不是置諸不理!其實這事在開始時道理是在你的一方的,因你從未曾簽署和承諾使用相關的酒店服務,對方單憑你的信用卡號便發出賬單,可信和合法性有疑點!例如是你過往曾在這酒店消費和留下個人資料,對方未經同意便擅自另行過數也有可能!

所以你應該在當時就向銀行堅決表明,從未使用相關服務和作出過賬授權,到時銀行便會自行處理!但可惜由於你選擇不予理會,祇找清其他賬項後更因搬遷而跟銀行失去聯絡!那由於你無任何辯解銀行便當你默認這宗簽賬,而你逾期不還對方便認定你是賴賬而計算逾期利息了!

我想問 beccarychina 網友你自此再無使用這張信用卡嗎?否則又豈會搬遷都無改地址和再收不到月結單呢?要到九年之後銀行才找上門呢?

至於月結單日期的問題,你說收到幾張月結單,請問那個 2004 年 12月的日子,是月結單發出的日子?還是涉事賬項的過數日期呢?如果祇是月結單發出的日子,則其實是另一個意思(下文再述)!但假若月結單上註明是上述問題賬項的過數日期,則大有問題了!如你所言在九年前而因賬項爭拗而無找清數,那銀行未能收回欠賬則信用卡早已被凍結甚或取消!那又如何可以在 2004 年再有新賬項過數呢?故這筆賬項的真確性便大有疑問了!這些未經你同意的債務,自然絕對不需要負責!

關於債務超過六年不能再追的問題,那位區議員和樓下網友的說法其實都有點不夠詳盡!
「期限法」對債務六年期的定義是,假設有某債權人於六年內都對債項不聞不問,六年過去都無開始過任何追討的行動,方失去追討的法律地位!但少有銀行這等債權人是不作任何追討的!單是寄封月結單或追數信給你,經已是追討的行為,債務人因種種原因收不到是另一問題,銀行已經有作出相關的行動!債權人在經過五年十個月後向你發出追數信,都已經可以延續債務的合法性!這就是上文所言銀行的月結單發出日期為何會是 2004 年 12 月了,明顯是為了符合期限法的追數限制!

另請注意,縱使真的失去追討的法律地位,也不代表債權人不能作出追討!祇是不能以入稟各級法庭或申請債務人破產等法律途徑去追數,但他依然可以用其他方法追數!如上門,發信等!即是說假設債權人六年間確無展開追數,那六年後找上門,債務人有權不還(因已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對方依然有權不斷追!

1:我如何可以令到大新銀行必須把CASE提交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

答:正常情況下,基本上祇要你對銀行的還款要求置諸不理,對方的下一步便是交收數部門處理,和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討(以債項在五萬元內計)!對方不願交小額錢債法庭的原因,依在下之推斷是勝訴機會太低,因其賬項的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點(上文已提及)!當然 beccarychina 網友你不付賬又不說明的態度亦有錯,但估計法庭不會一面倒地判銀行勝訴!故銀行衡量過後傾向不使用小額錢債這個方法!

樓上網友說你欠銀行債,上到庭裁判官也不幫你,這個說法有商榷餘地!首先欠債一事要清楚明瞭,銀行隨意在月結單中加上賬項也要如額支付嗎?不交就是欠銀行債嗎?答案當然並非如此!法官會按雙方提交的理據去判斷,並非簡單地欠銀行債便一定輸的!

2:我如何可以要求信貸記錄還我清白,因為現在我的信貸記錄被這CASE所害,辦理銀行業務都很不方便。

答:首要是先跟這銀行解決掉這糾紛!如能順利解決其實在環聯信貸資料庫中的紀錄祇是小事一樁!到時可以再求環聯一方作出更正紀錄便可!其實在商業領域中,跟別人有錢銀轇轕而控告人或被控告,甚至被申請破產,都是司空見慣的平常事,那間大公司大財團無呢?難道他們又無法借貸了!除非欠下巨債或被頒令破產才會嚴重影響信貸評級!

就今次事件,個人建議 beccarychina 網友你跟銀行商討,你祇會承擔原本的千多元欠賬,這幾年間的利息滾存不會負責!如此討價還價希望以一個較簡單的方法去解決這個爭拗,應該是比較理想的,算做破財擋災吧!老實說銀行和你都不會使用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如你堅不負責銀行亦祇有不斷發信或上門追討!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3-12-02 10:14 pm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1-08-13 7:33 pm
如需要分析債務狀況,請告知我以下充足資料,如果不方便在這裡留下,可msn/e-mail或直接電話聯絡我,我會盡快回覆!

1. 現時欠邊間銀行卡數,各欠金額幾多?
2. 如是貸款,請告訴我起初借的本金,每月供款金額,總還期數,同已還了的期數
3. 每月扣除強積金後的薪金,咩方式出糧?如是支票或現金者,請問有冇定期入銀行習慣?
4. 做咩職業? 現公司做了多久?
5. 有冇物業?
[email protected]
2010-12-07 6:57 pm
銀行債務係永遠唔會超過六年.雖然本金係六年前,但利息計算方法係日復日,年復年.對銀行來說,追得到六年內的利息都賺到嘔.

另外有關日期被改一事就更加多理由去解釋,人手錯誤,電腦故障,或者可以話係結賬日,你真係吹佢唔漲.

最主要係你有欠緊佢地錢,就算上到法庭,個官都唔會幫你.

而家要做既野係打電話去酒店比壓力佢地,要睇番份授權書或簽賬記錄,再用電郵向銀行申請查閱簽署證明.

同銀行/酒店有錢銀瓜葛,一定要留白紙黑字.

一來唔到佢地唔認數,二來有乜唔滿意就連皮帶骨轉寄去有關的政府機構作出投訴之餘又可保障自己第時一旦打起官司都可以有證據比個官睇,係酒店同銀行唔合作,而唔係你唔理會,一條不合理的單據而不肯付款,放諸法,理,情,都完全講得通.

更或者可懷疑做假單的成份.

呢類情況常見於網絡/會藉營業員報假數開假單.博個客一千幾百唔多覺,

至於信貸中心資料就幫唔到你喇,呢個係佢地銀行的內聯資料庫,就算洗左底都會留痕.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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