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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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請問有人訂完婚後才發現雙方不適合,
而決定不結婚的嗎?
想請問該如何處理接下來事宜?
是該以延後婚期為由還是直接提出取消婚約呢?
想請有類似相關經驗的朋友回答,謝謝答:1.有訂完婚後才發現雙方不適合,而決定不結婚,其他原因也有!
2.依民法規定處理
第九百七十五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第九百七十六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第九百七十七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九百七十八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九百七十九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九百七十九之一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第九百七十九之二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不應該以延後婚期為由處理,還是直接提出取消婚約協議!<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胡大俠本尊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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