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的問題很有趣,也很典型,典型的後患無窮,多少官司因此而起,情侶關係變化多,夫妻尚且感情可能有變,否則不會有離婚這回事
供款人與業主是兩回事,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土地註冊處所登記的業主,是法定的業主,任何人若要挑戰這個定案,要主動向高院申請改變業權資料,舉証責任在呈請的一方,有份供款可以是一項証明,但到時你也可以說這是女方的”愛的禮物”,官司有得打
業主欠債,債主會釘契,為的是讓買家知道物業欠債,以確保債主對物業的權益,使現時的業主不能把樓宇賣掉,以逃避應負的責任
正式回答你的問題,如果女方要確保自身權益,把協議登記,銀行會反對,假設可以登記,所有人可以透過查冊得知此項資料,達不到隱姓埋名的原意,退一步說,你們有份神秘協議不為世所知,兩年後你蟬過別枝,把層樓賣掉,買家不會知道有神秘協議的存在,女方也未必會知道你賣樓,權益完全得不到保障
最後給你一個建議,女方出的首期及供款,當是借錢給你,立下借據,雖然如此無法阻止你賣樓走人,但可以追回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