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本身是職業軍人,94年10月中旬左右因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軍事地方檢察署勒戒30天後,接到不起訴處分書。
結果我自己在99年7月20日,又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本來地方檢察署偵查,後來因為我是軍人身分又移轉到軍事地檢署偵查,現在已經被軍事檢察官起訴,也收到軍事法院的開庭通知了(99年12月7日)。
想請教懂的朋友,我已經有老婆及2個月大的小男孩了,部隊也對我做出了行政懲處(兩大過兩小過兩申誡)及不適服現役辦理了退伍(99年12月14日退伍),現在全家經濟來源只有靠我,我知道做錯了事,我好難過自己在部隊的工作也沒了,一切都要重頭開始,我知道我對不起老婆小孩,也對不起爸媽及愛我的人,我願意為我錯誤的行為去接受法律刑責。
想請教廣大充滿智慧的朋友們,以上我的情形軍事法官會怎麼判,謝謝給我一些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