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現在正在進修法律課程..
剛接觸刑事法..
對法律認識不深..
最近對<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一項免責條文有不清楚之處..
所以希望各位幫忙解答..
以下轉自香港法例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24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 16歲以下的 女童非法性交,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2) 凡根據《 婚姻條例》 (第181章)第27(2)條, 因妻子年齡在 16歲以下以致婚姻無效,如丈夫相信並有合理因由相信她是他的 妻子, 則該 婚姻的 無效不得令致丈夫因與她性交而犯本條所訂罪行。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 比照 1956 c.69 s.6 U.K.〕
根據 (2), 即使該婚姻為無效婚姻,只要 「丈夫相信並有合理因由相信她是他的 妻子」,就有免責辯護。問題來了:何謂合理因由? 在這一方面有經典案例嗎?
20分,感謝回答。
更新1:
原來如此.. 據小弟了解普通法中的「合理」這兩個字 會否被法庭接納 主要是靠案例建立.. 但找了很久好像都找不到相關案例.. 或許正如peter兄所說沒人因此被檢控所以沒有案例 所以才上網發問..
更新2:
只係唔想透露身分而已.. 雖然為匿名發問, 但不會刪除,請放心。 因為見到呢條例特意加左條免責辯護,覺得奇怪先問下..因為特意指明「即使法律上無效都可免責」和法律本身有一點矛盾,覺得幾得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