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參考:
http://www.jenai.gov.tw/images/girl.gif
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請問 ,
小孩滿月後 結婚登記 和 報戶口一起辦理
是否可行?
會有其他問題嗎?答:1.小孩滿月後,可以結婚登記和小孩報戶口一起辦理!
2.小孩必須由生父認領手續,並協議小孩姓父姓或母姓的約定書!
出生登記
(一)申請人
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棄嬰或無依兒童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利害關係人(無一、二、項申請人時)
受委託人
(二)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出生證明書(從姓約定父母簽名蓋章)。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提出生調查證明書或接生證明書(均須正本)。
父母不在同一戶籍所在地時,由戶政人員查證。
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棄嬰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棄兒照片及捺印手腳印紋,查實辦理。
從母姓者,應提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在國外出生者,俟回國後,持憑入出境管理局核發,載有准予申報戶籍登記之定居證辦理。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在台灣地區出生之子女,可辦理出生登記。
在台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設籍者,俟經核准在台灣地區定居後持憑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三)未符合規定者:開一次告知單予民眾。
(四)申請期限:六十天內
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
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向戶政所拿或參考格式下載檔案附件一)。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胡大俠本尊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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