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會被告恐嚇嗎

2010-11-29 3:06 pm
很早之前在自己的BBS個人板上發了一篇文章
內容是在謾罵一個人
我沒有指名道姓只是用簡稱
內容有一句"很想把他從某個地方丟下去"
他以信件方式說明自己心生畏懼
不過這個人我們彼此不認識
只是我不滿他在網路的發言
所以才發了這篇文章
不料他竟然看到了這篇文章
現在他打算提告
請問這樣恐嚇罪有成立嗎?
如果成立的話,會有什麼懲罰?
更新1:

他說他有證據可以證明那個簡稱是在說他 不過不知道是否為真

更新2:

某個地方其實是有指名那個地方啦 只是我不方便透漏 像是什麼oo大樓的頂樓,xx房子的五樓這樣

更新3:

現在他已經到警察局報案了 警察還在審案 相信不久我就要到警局說明 而且這件事已經過兩三個月了 我們之間不認識只能用bbs寄信交流 但他對於我們的信件不予回應

更新4:

我發那篇文章的時間跟他發現這篇文章的時間相隔快要四五個月 而且我和他並沒有發生任何衝突 當然講錯話的確是我的錯 但是我並沒有料到他會發現那篇文章(因為素不相識) 當時只是一時氣話 對方要如何解讀也不是我所能掌控的 以後多注意自己的言行就是了

回答 (5)

2010-11-29 6:15 pm
✔ 最佳答案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客觀構成要件有
1.恐嚇行為: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等事項,以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
2.他人經通知後,心生畏懼,導致危害他人在社會日常生活的安全感
3.恐嚇的言語、動作或文字要直接或確定的間接對被害人為之。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為人把加害的內容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轉告被害人

◎主觀構成要件有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備恐嚇個人故意

你是在bbs個人版上發表文章,所以你並沒有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而是他自己跑來你的個版看到才知道,恐嚇罪客觀構成要件其恐嚇文字要直接或確定間接的對害人為之,但你根本沒有直接對被害人為恐嚇的文字也沒有請別人轉告被害人,內容也無指名道姓只用簡稱帶過,而且你有提到你們並不認識,所以我推測你並不知道他在日常生活中的真實身分,也就是說你可能不知道這個人的真實姓名和住哪裡、在哪工作等資料,在者你主觀上並沒有恐嚇個人的故意,你只是講講罷了,你的主客觀構成要件皆不具備,很難成立恐嚇罪,到案說明時好好說明白吧~下次別在網路上罵人的很容易出事的

恐嚇罪的相關新聞 http://www.justlaw.com.tw/NewsList.php?kd=3&gp=48
2010-11-29 5:45 pm

探討道德面問題:
其實你的本意本來就是想恐嚇他不是嗎?你也希望他看到那篇文章,只是刻意不指名道姓,但目的是想嚇嚇他..在道德上,如果有人說要把你從五樓丟下去,那....你心裏會不會有些許的害怕,即使對方沒有指名道姓,但假設如果你又在和他起衝突之後所發表的...難道你不會心生畏佈嗎..所以,即使與恐嚇要件不符,但在道德上,真的還是不要有恐嚇的行為出現,畢竟沒有人是希望自己會被恐嚇的。

探討法律層面問題:
305條恐嚇危安罪,就你文中所講,是預備以不法手段(某個地方丟下去),意圖加害他人之生命、身體。

今天只是因為加害的"他人",必須是有特定對象,你沒有指名,但若是指名,確實恐已觸犯恐嚇罪。

有時自己言行都的要注意,對象即使最後告你告不成,那你也是得跑警局做筆錄,然後還得去偵查庭見檢察官,即使最後你沒事不起訴了,那又如何?你也花了不少時間和車馬費在官司上面了,而且你還不能告人家誣告....何苦呢?! 花時間整自己和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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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2010-11-29 5:43 pm
參考~《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p.s第169條:誣告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11-29 4:05 pm
他是想先嚇嚇你..看你的反應吧!!

你部會反問他...請問你要告我什麼罪???

用哪一條起訴??
2010-11-29 3:56 pm
此還不構成傷害~也沒指名~從哪丟下!不會有罪~別理他~
已後發言小心~不能攻擊人身~廣告~只可評論~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5: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29000016KK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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