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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我是小盧,很高興能為你解答
答1>男女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之後,就已算完成了結婚登記手續了,戶政事務所不會有任何公文書信寄發到你們家中。答2>結婚的男女雙方的身分證及戶口名簿都會有結婚相關的記載。答3>辦理結婚登記所需証件均需正本,辦理結婚登記應攜帶證件為何? 一、身分證明文件: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換領國民身分證)。二、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內結婚者,應攜帶其結婚書約。結婚書約沒有固定的格式,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準此,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如結婚當事人已舉行結婚儀式,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仍不生效力。又民法982條採行登記婚,惟並未「禁止」民間辦理結婚儀式。如因個人需要或習俗考量,仍可以自行舉辦儀式,但應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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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之申請人為何? 一、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另依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97年5月23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二、97年5月23日起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97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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