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關於離職薪金計算

2010-11-29 5:08 am
本人於今年11月11日入職一間髮型屋,在22日後
就沒有返工,今天致電公司計算薪金時,佢地就話
27日才收到電話,除左要扣7日人工,仲要扣23-27
日的人工,佢話哩幾日當曠工,後來我查詢過一些
其他勞工法例的例子都話法例上冇曠工這說法,只
是坊間誤傳,咁請問我以上情況適用嗎?
本人係冇離職通知,但亦返唔夠一個月,亦沒有合約,
我查閱過扣7日人工係可以,但23-27日要當曠工
咁扣4日x2既人工,這合法嗎?

回答 (2)

2010-11-29 7:57 am
✔ 最佳答案
如果你與公司之間有3個月試用期的口頭協議的話,也是合約的一種,你在首個月內與公司終止僱傭合約,不需要任何的通知期或任何的代通知金,如果公司強行扣除你的人工,是違反勞工法例。

如果你與公司之間沒有簽署任何合約,或者沒有任何口頭協議的話,你需要賠償1個月的代通知金給公司,但可扣除你已工作日數可得的金額,如果你不向公司作出賠償,公司有絕對的權利向你追討代通知金。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資料來源: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參考:扣薪)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之 表一)
2010-11-29 5:51 pm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40: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28000051KK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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