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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請問一下齁 我朋友 他是男的 他喜歡他表姊 是媽媽那邊的 那醬子 是幾等親?
我朋友說是5等親 那這樣可以結婚嗎? 答:
表姊>1>阿姨>2>父母
朋友>1>母親>2>父母
2+2=4等親不可以結婚
禁止近親結婚的法令按民法之規定,民法第982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舊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新法2008年5月23日實施)及不違反近親結婚限制(民法第983條)與重婚之禁止(民法第985條)等規定,即為有效之婚姻,並不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生效要件,婚姻如符合前述規定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有效之婚姻。雙方要分開,應辦理離婚手續。
為了避免因結婚而發生「亂倫」或「違反優生法則」的問題,民法對某些親屬之間的婚姻加以限制。
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第1款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第2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3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第2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但是近來由於優生學方面的考慮,認為血緣太近的親屬結婚會生不出健康的子女,所以在民國74年6月3日公佈新修訂的親屬編條文中,已將上述的條文修正為:「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把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包含在禁止結婚的範圍內,以致從此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不能結婚了。但是法律是不能改變以往已發生的效力的,所以在74年6月5日(生效日)前結婚的表兄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在此之後,四親等的表兄妹(表姊弟)若結婚,他們的婚姻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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