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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如題答:夫妻收養子女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民法第1073條第2項: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基本上如果是收養夫妻他方之子女,只要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相差16歲以上即可。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的程序,現在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以你為收養先生小孩之情形,法院應該沒有不同意的理由,除非小孩主動表示不願意,或是你明顯不能勝任監護或行使親權之責任。
經過法院認可之後,拿法院公文,雙方同意收養的書面,如果小孩未成年需要其父親(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你與小孩的身分證(未領者免附)及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胡大俠本尊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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