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宣誓的法律效用如何?

2010-11-26 7:26 pm
友人阿月因聯名戶口內的股票貶值,而繼續單獨使用此戶口。其聯名人雖已撤資,但從銀行的statement或簿中,無法證明。
今其中一聯名人宣告破產,導致此聯名戶口遭銀行凍結,阿月無法使用銀行資金。阿月之破產友人,向法院宣誓此聯名戶口資金非其所有。請問:此種誓詞的法律效用如何?可以據此向債權人律師力爭阿月之權益嗎?謝謝幫忙!

回答 (1)

2010-11-26 8:30 p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阿月之破產友人,向法院宣誓此聯名戶口資金非其所有。請問:此種誓詞的法律效用如何?可以據此向債權人律師力爭阿月之權益嗎?

答:想請問那位需要破產的人,是自行申請破產還是被他人入稟法庭討債的情況下,被凍結聯名賬戶呢?

假設他自行申請破產,或直接被債權人申請他破產!則那位 阿月 君的交手對象是破產管理署而並非債權人的律師!而假設是被債權人入稟法庭的討債訴訟,要決定聯名戶口內存款誰屬的責任在法庭手上,跟債權人的律師無關!請先釐清要交手的對象是何方!

那麼回歸問題,能否憑藉那位破產者的宣誓去證明戶口內的款項非其所有呢?

答案要視乎不同的情況和破產管理署或法庭的理解!不過那被連累者能順利取回全數權益一點都不容易!

基本上就類似的破產個案當中,破產者真有跟其他人聯名持有資產,包括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公司業務、保管箱等!都必然會被破產管理署凍結,和依法追究充公屬破產者名下部分的權益!

當然不少例子都如 阿月 君的相類,如物業和存款都並非破產者所有,祇是作為受託人或跟親人聯名以方便操作等!但可惜署方通常都不會輕易接納這個解釋,因為老實說不少人在這情況下,都傾向否認資產屬自己所有以減輕被署方充公的可能!故署方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決不會隨便便放棄充公這些資產的機會!

按署方一貫的做法,祇要有破產者的名字,都會算入他名下的資產,就算全非屬他的都如是!如跟他人聯名則按比例去充公沒收!要以代人持有去說服署方將會非常非常困難!

在下曾接觸類似的個案不勝枚舉,可惜不論證據和理由如何充分,如何誓神劈願否認都好!但都難以獲得署方接納而要被強行充公分的不在少數!尤其是資產或存款有相當的數目時,署方更不會輕易放手!

當然也非絕對無法取回權益,祇是第一要有充分的證據(如一個物業原業主有所有首期過數和供款的紀錄;一個聯名戶口中存入款項是由非破產者的戶口轉賬等),當有這些證據後尚要訴諸法律途徑,要求法庭頒令去釐清資產的最終擁有權(當然先要法庭接納資產非破產者所有這個說法),這時才有機會可以避過被破產管理署充公之苦!

單憑宣誓絕對不能撇清破產者的關係,否則相信每位有類似麻煩的破產人都可以省卻不少煩惱了!

但先不說要花多少時間精神和法律費用,要知世上無必勝的官司!被破產者牽連而損失的數目,值得展開法律行動去討回嗎?而有勝出的把握嗎?取回的資產夠支付法律費用嗎?想想就知道不少人都祇有自嘆倒楣,放棄跟政府爭論了!

在下也有些類似的經驗可以分享一下!
當年在下申請破產時,遺忘了曾跟母親聯名持有一個保險箱!由於保險箱並非由我使用,內裡物品亦全是家母之物,加上我的名字祇為方便多一個人可以開啟!故我都忘記這事及無向破產管理署申報!

結果是被署方發覺和質問,在下才醒覺並如實向署方說明!但署方依然要求在破產管理主任和銀行經理的監管下開箱查證,開箱後家母存在其中的財物不多,主要是樓契和股票,加上小量屬她所有的金器首飾!由於樓契和股票非在下的名字,故不受影響,但那些金飾就全數被署方登記後取走!

由於這些首飾是家母之物,而且非常有紀念價值,祇好硬著頭皮向署方要求發還!而由於這些首飾價值不太高(款色老舊連金器的光澤都已黯然),署方便在我宣誓這些物件非我所有後發還給家母!算是不幸中之大幸,否則在下必被家母責怪拖累她呢!這次算是一次成功的經驗!

但依在下之見這次祇是幸運,加上首飾價值不高才能取回!並不表示其他個案都能輕易地取回不屬破產者名下的權益!當然遇上同類情況要據理力爭,祇是要先有心理準備結果或許會未如人意!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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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26000051KK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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