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些誤會釐清之後與對方達成協議對方要我寫的道歉函我也照辦了...
對方也看到也滿意並主動撤銷提告事情...
雙方也寫了調解筆錄對方也說這件事情就不在追究...
而在十月四號就收到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寄來的不起訴處分書了...
但今天卻又收到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11月23號發出的傳票(綠色單子)...
而且不起訴書及傳票上的檢察官跟書記官都是同一個人...
而因為這件事情關係人也與家父有點關係但他是證人傳票...
但今天卻又有傳票...
想問怎會這樣...
更新1:
備註上也有寫要我試與告訴人和解... 但我們很早就已經寫過和解筆錄也當面和解了...
更新2:
是指傳票上為民服務中心詢問電話嗎?? 因為上面有2261-6192轉6116或宇股分機6735這支電話... 另一支是政風室檢舉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