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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是香港的立法機構。現有60個議席,每屆任期4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為2年),前稱香港立法局。香港自1841年-1997年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佈,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立法會成立初期稱定例局,後改稱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當然議員、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及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組成,除了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港督委任。1843年8月,砵甸乍總督宣布委任官守議員加入立法機關,三名官守議員(即正在擔任某種官職之意)分別為莊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會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衞·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方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七名官方議員及五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一名華人伍才。1896年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八名官方議員及六名非官方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八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三名華人及一名葡籍人士。1960年代香港經歷文革引發的六七暴動,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節等文化活動安撫民心,另一方面也籌備代議政制,令市民有參與政制的機會。1967年立法局成員人數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議員各佔13名。1973年人數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會民主化的過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選議席諮詢公眾。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並首次推行間接選舉,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條例》,使立法會的權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首份施政報告推出政改方案,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中,大幅增加直選議席,又新增九個功能組別。由1996年臨立會成立至香港主權移交前,因為港府不承認臨立會,視之為非法組織,在香港舉行會議可被控非法集會,所以主權移交前,臨立會在深圳開會,不少立法局議員身兼臨立會議員,故需要深、港兩邊走。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香港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開會,以通過特區成立時「必不可少」的法律。1997年6月28日,最後一屆殖民地時期立法局時任主席黃宏發宣佈「本局休會,待續無期」後,議員全部「落車」。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立法局改名為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