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企人分祖屋

2010-11-22 7:32 am
爺爺同阿MA兩個都去左世,依家間祖屋係我老豆同阿叔個名,賣左間屋係咪只有兩份,如果我啲姑媽要分埋一份得唔得??

回答 (1)

2010-11-26 4:22 pm
✔ 最佳答案
答: 有關遺產的處理, 相當複雜繁多, 在社會的大銀幕, 不時上演。 像剛落幕的的 “翁媳宮心計” 到 “神棍嫁到” , 帶給大家不同程度的驚喜; 因此, 僅能提供基本的知識, 希望可以幫到你。有遺囑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無遺囑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 10A 章)第 21 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i.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ii.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iii.死者的父親或母親;iv.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的主要分別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另一方面,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資料來源: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probate/preliminary_issues/q1.shtml#without_a_will
參考: 月光光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35: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21000051KK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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