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問題 - 男女相方的財產分配, 法官的判決

2010-11-19 11:52 pm
本人是女方, 想離婚: 男方(中三) 沒有物業, 沒有現金, 沒有銀行存款, 沒工作 , 只有MPF存款. 女方(大學畢業) 有香港物業, 現金, 銀行存款, 股票, 基金, 保險, 銀行保管箱, 及MPF, 有一剛出生女兒, 香港的物業是在婚前由女方買入的. 女方擁有外國護照; 但男女相方只在香港註冊結婚, 由開始至今天(十四年), 所有有關供樓, 一切家庭開支, 雜項, 養家, 娛樂, 奶粉,尿片,睇醫生費用 (所有衣食住行…都是由女方完全負責), 男方與此同時, 亦不段要求金錢. 一切都是我錯誤的開始, 我好後悔擁有這段婚姻, 所以想離婚. (好後悔, 好後悔, 好後悔……..) (好希望有同一經歷, 同一 situation的朋友回答我的問題, 及 請勿轉貼) 請問如辦離職, 女方(即我) 要否分一半身家給男方 ? 女方要否反給贍養費與男方? 女方的財產如何被分配? 個女的撫養權,又歸屬誰? (由於我需要工作,支持整個家, 所以早出晚歸, 個女由出生至現在都是由嫲嫲及男方照顧) 法官會否張個女的撫養權歸男方? 法官會否取決於邊個”有時間”去照顧個女去判決? 而否決於個女的前途及財政能力? 女方在婚前擁有外國的現金, 股票, 及基金. 又會否被香港的法官判決要瓜分一半給男方? 如婚後在外國擁有資產, 又會否給男方瓜分? 萬分感激.

回答 (2)

2010-11-29 8:44 am
✔ 最佳答案
答: 下列的案例, 是離婚夫妻, 離婚後分配財產的處理問題,起著重要的參考意義。 男、女雙方離異後, 處理財產分配的原則, 一直是 “合理分配” 。然而, 一宗離婚訴訟案例 (CACV 91/ 2007) 對日後夫妻離婚分配財產的影響。  這宗判決為香港開了一個有約束力的先例,法庭日後處理財產分配的訴訟時,會引用「公平分配 」的原則,以取代過往沿用的「合理分配」原則。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判詞第六十九段中指出以下適用處理財產分配的原則:   (1) 在大部分的案件中,訴訟雙方都只擁有有限的財產,公平分配的原則應集中照顧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上。  (2) 當擁有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時,雙方均應該有權平均分享擁有的資產,除非有其他良好的理由。這分配方式不只適用在財產富裕的案件 (「big money cases」)中,也適用在財產多於雙方的住屋及財務需要的個案。  (3) 法庭應該先核實雙方的財產,包括物業、收入 (連同賺取收入能力)及其他雙方擁有及即將擁有的財產。接着是財產分配的原則:(一)按需要 (採寬鬆的解釋);(二)作補償;及(三)平均分配。  (4) 「需要」包括考慮以下因素:(一) 雙方的財政需要及責任;(二) 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標準;(三) 雙方的年齡;及 (四) 任何身體或精神的殘障。  棄豐厚工作 法庭也予補償  (5) 「補償」的原則是有關:(一) 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由於在婚姻中為家庭利益所作決定引致在財務上的損失;(二) 在短時間的婚姻中,離婚後一方在財務上的損失;(三) 在退休金權益上的損失。  (6) 「平均分配」的原則是:(一)每一方對家庭所作的貢獻;(二)婚姻的長短;及(三) 雙方應被考慮的行為。  另外上訴庭法官還特別指出上述公平原則適用的財產有婚姻(matrimonial )財產,包括婚姻居所,即使是一方在婚前購買都不例外,及非婚姻(non-matrimonial ) 財產,即由繼承及送贈獲得的財產。若配偶為家庭利益的?故而放棄收入豐厚的工作,法庭也應予以補償。希望上述的資料, 可以幫到你 。資料來源: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0323/3/6i6v.html


筆者, 月光光
2010-11-20 1:28 am
不用多說了.找律師吧! 或法援..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40: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19000051KK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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