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侵占罪嗎?歡迎法律專家來看看

2010-11-19 5:16 pm
千元鈔竟當百元鈔給

圖片參考:http://l.yimg.com/o/xp/libertytimes/20101119/04/142142886.jpg
〔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江志雄/綜合報導〕拿10張千元鈔票去農會換百元零鈔,竟換回100張千元大鈔?宜蘭縣5月發生這宗烏龍案,拿1萬元卻換到10萬元的黃姓婦人因曾拒絕歸還而被告侵占;但法官認為,起因是農會林姓臨櫃人員發生錯誤,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最後判決黃婦無罪。全案仍可上訴。跑10多趟 婦人才還錢換鈔失誤的林姓臨櫃人員說,黃婦原本不願歸還,他跑了10多趟,6月中旬以個人名義提告,檢察官召開偵查庭後,黃婦在9月28日全數還清,距事發當天已4個月,而他也撤回民事告訴;刑事部分,他不願再興訟。記者昨晚到黃婦位在羅東鎮南盟路住處,但沒人回應,無法得知她對全案的看法。今年5月27日上午,52歲的黃婦拿著10張千元鈔票前往冬山鄉農會羅東辦事處,表示要兌換成100張的百元零鈔,沒想到林某一時恍神,竟然交付了100張的千元鈔票給對方,黃婦悶不吭聲,拿了錢之後大大方方走出農會大門。
更新1:

每位大大說的都很有道理,而小弟是認為此案侵占罪是完全不能成立,因此案並非它本身自己想要持有之心,是行員”業務過失”,如是我會判行員”業務過失”則黃婦無罪 那各位覺得呢?

回答 (3)

2010-11-19 6:43 pm
✔ 最佳答案
哇,那以後店家算錯帳,也可以安心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8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9年5月27日上午11
時17分許,持新臺幣(下同)仟元紙鈔10張前往址設宜蘭縣
羅東鎮○○路15號之冬山鄉農會羅東分部(以下簡稱冬山鄉
農會),欲將上開仟元紙鈔兌換為佰元紙鈔,並由臨櫃人員
甲○○為之兌換。詎料甲○○因一時疏忽,本應兌換100張
佰元紙鈔與被告,竟誤取仟元紙鈔100張交付予被告。被告
取得該100張仟元紙鈔後,明知除其中10張以外,其餘所持
有之90張仟元紙鈔均係兌換錯誤而得,竟未將該90張仟元紙
鈔返還,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90張仟元紙鈔易持有
為所有而侵占入己。嗣於同日下午,冬山鄉農會因查悉短少
9萬元,經甲○○檢視監視錄影帶後,始悉上情。嗣後甲○
○與其妻黃秀珍經多次與被告協商取回9萬元,然被告迄今
均未將該筆款項歸還。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之侵占
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
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
,為其構成要件;該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
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最高法院41
年台非字第57號判例意旨、95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所起訴被告於上揭時地,欲將10張仟元紙鈔兌
換佰元紙鈔,經冬山鄉農會行員甲○○誤取仟元紙鈔100張
交付後,被告逕自持有,而未將90張仟元紙鈔交還冬山鄉農
會之事實,乃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且與證人甲○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幀存卷可稽,固
堪信為真實。惟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被告乃係經由證人甲
○○誤多取90張仟元紙鈔交付,而取得上開款項,上開款項
於證人甲○○誤交付予被告之前,並非已在被告合法持有中
或被告實力支配之下,依前揭說明,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
核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顯屬有間,自不能依該罪相繩。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既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依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
2010-12-02 3:01 am
答:用民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歡迎來我的部落格逛逛~
2010-11-19 6:07 pm
新聞中檢察官認為與侵占要件不符應無問題哦!
所謂的侵占必須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1.原已持有他人之物
2.負有反還作為義務

然而新聞中的婦人所拿到的10張千元鈔票,為農會辦事處自己個人因素造成疏失而交付給婦人,所以並不符合第1點的【原已持有他人之物 】這10張千元鈔票並非一開始就為婦人所持有,故與侵占要件尚屬有間。

若婦人堅持不返還10張千元大鈔,僅能依民法之不當得利要求婦人返還。

2010-11-21 09:13:34 補充:
回答樓下的,今天只是刑法不罰,但依民法還是可以要得回,況且如果因為不返還,造成人家其它任何經濟上或精神上損失,都是可以再求償得回來的。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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