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安樂死? 安樂死有「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的含意, 一般是用作施予一些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以無痛楚或盡其量減小其痛楚地死亡的行為或措施。 在一些病患者患有不治之症或會對病患造成長期折磨及不能醫治的情況下, 因而對病人身心造成極大負擔, 故在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下, 以實行安樂死方式了結生命以減輕病人痛苦。 主動和被動 安樂死亦可分為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 」兩種。 前者是指醫生和病人雙方達成協議, 透過注射方式為病人結束生命。 後者是按病人意願停止病人的醫療療程,讓其自然死去, 如停藥或除去一切醫療儀器等。 許多國家對安樂死引發了很大的爭議, 而法律上容許安樂死的國家亦有荷蘭、比利時、美國奧勒崗州等。荷蘭在一九九四年通過安樂死,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進行安樂死,雖然仍算違法卻可以不被起訴。這算是世界上第一例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思考問題1. 安樂死和自殺有何分別? 2. 安樂死能夠省卻大量的醫療成本,還有加速器官對生者的供應,但同時也有壞處,你能夠舉出數個例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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