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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僱員可根據以下情況,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補償項目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受僱期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 年
•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 *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須
符
合
的
條
件
• 僱員遭停工
•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
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
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注意:僱員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補償。
裁員的定義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
而解僱僱員。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