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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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我弟弟的女兒現在還是處於領養狀態~因為當初他ㄇ並沒有辨理結婚~只是男女朋友~小孩生完沒多久媽媽就跑了~而沒結婚所以戶政說只能領養.....想請問是否可以變更???感覺領養這樣個字....很尷尬答:1.民法上有收養與認領名稱並沒有領養,先以收養是可以終止收養,有關終止收養手續如下:(法院)
終止收養關係可以合意終止判決終止的方式辦理。合意終止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只要以書面表示雙方之終止合意即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參照)。判決終止時,則須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但應有以下法定事由才可以提起: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時。
二、惡意遺棄他方時。
三、養子女被處二年以上之徒刑時。
四、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時。
五、養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參照)
另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參照)。戶政手續如下:
申請人:
1、收養人。
2、收養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繳附書件: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均須正本)
2、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已領國民身證應備照片三張換證)
3、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國外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簽證)。
4、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得申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證明書辦理。
5、與大陸地區人民終止收養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民法親屬編
http://www.chhs.gov.tw/BulletinDoc/law_7.htm
2.認領只要調閱孩子的戶籍謄本仍看得出孩子是未婚生而經生父認領的。一旦同意了生父的認領後即不得撤銷認領!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胡大俠本尊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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