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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4 條 -(98.11.23起生效)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 條 -(98.11.23起生效)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植物人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為受監護宣告之對象
依民法第15條之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因此植物人視為無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者,無法意思表示其本意
因此植物人是不可以投票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順心愉快
2010-11-18 19:03:50 補充:
感謝阿信專家的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