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申請年假員工提供理由不會觸犯私隱條例!僱主要求員工提供申請年假理由以考慮是否優先安排他放年假完全附合《僱傭條例》規定的:
年假的發放
在受僱滿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條例要求僱主要徵詢僱員或僱員代表後才安排僱員放年假的,要求員工提供申請某段時間放假的理由,以決定是否優先給該員工安排,接近是所有有規模公司人事部職員的日常工作。從來都沒有公司因為要求員工提供申請放假理由而被檢控觸犯《私隱條例》的。
你認為 (公司合約並無此項要求的) 是一個錯誤觀念,僱傭合約或口頭協議(口頭合約)都必定有說明每周工作日數,每日工時吧!請假就是要求在要上班工作的日子不上班,若得不到僱主同意而自己缺勤(沒有上班),已屬於遺約行為。"請假要得到公司批準才能放假"雖沒寫在合約條款內,但其他條款(工作日數、工時的規定你未得僱主同意而自行修改~要上班的日子不上班,肯定是違約)已包括了這含義了。僱員不提供請假理由,公司怎能判斷員工申請於指定日期放假有必要及合理呢?
或許你認為年假是法例規定公司必定要給員工的,說不說出理由公司都必須放,這種想法是對了一半!公司若在指定12個月內不放員工年假肯定犯法。但安排員工那段日子放年假是僱主責任(也可以說是僱主權利),僱主在徵詢員工(是公司的員工,不是單指某一位申請放假的員工)後安排各員工的放年假日期。在徵詢僱員為甚麼指定在某段日子放假的理由時,員工以"私人條例"(個人原則)不提供理由,是只會為難了自己,方便了公司。因為員工沒有說出指定日期放年假的理由,可以被理解作沒必要在指定日子放年假。公司自然無須考慮他的申請日期給他放假。直接安排給他在公司最不缺人手的時候放他年假就是了!反正僱傭條例規定只要年假前14天通知該員工放年假就完全合法。
你認為沒必要是可以不提供申請放指定日期年假的理由,但被批準放你指定日期的年假機會相對減少,至於公司要求員工申請放假要提供理由,從來都是僱傭條例容許的,也是合約內容有暗示的。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二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如果你仍認為僱主要你提供申請放年假的理由是觸犯"私隱條例",你可以直接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http://www.pcpd.org.hk/cindex.html投訴,但個人不認為你的投訴會被接納。如果公署職員要求你提供投訴的理由,不知道你又會不會認為公署的職員觸犯私隱條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