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抓到小偷~~卻竊盜不成立??這還有天理嗎??

2010-11-15 9:45 pm
經過如下
在放學時~我一如往常要取車回家
就再進入停車場時~目睹一堆人圍在我的機車旁
一會兒就看見坐在我機車上的人
拿了一頂安全帽往我這邊走
當我離機車約5公尺處~相肩而過一瞧~他拿的是我掛在車頭的安全帽
於是我當場將他攔阻~並質問為何拿我安全帽

他老兄卻比我還大聲的說~
我的機車停在他原本停機的位置~說是我移動他的機車

我問他為何拿安全帽~他卻這樣回答我
於是我不想跟他吵~就打電話報警

當警察到場時~~
他搶先跟警察說我移動他機車~
警察就用引導性的方式~
問他拿我安全帽的用意為何~""是要竊為己用嗎??""
他立刻說不是要竊為己用~~
在問~那你是要破壞嗎??
大概吧~因為施主移動我機車~~所以我只是跟失主開玩笑而已

警察就跟我說~~他不構成竊盜唷
頂多只是侵占或毀損
我一聽到快爆炸了

到了派出所~警察也遲遲不做筆錄~東扥西摸~
在我堅持之下才終於做完筆錄~~時間一看已經午夜一點左右



我在筆錄中依然用竊盜提告~
我的見解如下~
1.侵占是我與被告認識才算侵占吧
2.毀損是有真實的破壞財務才構成吧
3.他從A地(我的機車)移動至B地(他往他的機車處走)~我想很明顯是偷的行為了
4.他說開玩笑~~我根本不認識她~~怎能構成開玩笑呢?


我的問題是
1.這樣的警察到底有沒有問題阿??
2.這樣的情形真的不算竊盜嗎??
((警察說他是開玩笑~沒有要己用變賣的意圖~所以不成立))
3.我的觀點是否有錯?

請麻煩專業人士~幫小弟解答
雖然安全帽不值錢~~但是這樣的情形~~令我相當不滿~~所以我堅持告訴
更新1:

萬一真的法官判偷竊不成立~~那我會不會有問題阿?? 如~對方反告我污告等等的~

更新2:

日後上法院~~我能不能將我心中的這些觀點告訴法官呢?? 被告說的開玩笑~移動他機車~~單純想破壞安全帽而已 這些根本都是抓到之後的推託之詞~~不是媽?

回答 (9)

2010-11-15 10:08 pm
✔ 最佳答案
大大你好
再處理這件事情之前

先去投訴警察
因為他根本不想受理案件

內政部警政署設置『受理民眾申訴專線』

內政部警政署為加強執行「全民拼治安」工作,特設置0800-018-111免付費

「受理民眾申訴專線」,由警政署督察、政風室派員24小時專人接聽民眾投

訴員警服務態度不佳、匿報刑案及違法(紀)等案件。為貫徹端正警察風紀

之政策,本分局將利用媒體及社區民眾聚會(如村里民大會)等機會擴大宣

傳,以達為民服務效果。

1.這樣的警察到底有沒有問題阿??
A有問題,小案不想辦,想吃案,申訴他。
2.這樣的情形真的不算竊盜嗎??
A已構成現行犯的要素<<<<<<<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警察說他是開玩笑~沒有要己用變賣的意圖~所以不成立))
A那先前新聞報導某人說要殺馬總統的女兒<<被查出IP後,他若說他是開玩笑的,會沒罪嗎??
還不是被揪出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31809584
3.我的觀點是否有錯?
A沒有錯
今天你是總統、官員、市長、縣長的誰誰誰的話
保證拿帽的人馬上被起訴

今天你不是
所以沒有員警想受理這種案件
台灣社會風氣敗壞
警察跟法律只會保護有權有勢

專門欺負善良老百姓

以上
個人見解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如有得罪
敬請見諒

2010-11-15 14:17:32 補充:
日後上法院~~我能不能將我心中的這些觀點告訴法官呢??
被告說的開玩笑~移動他機車~~單純想破壞安全帽而已
這些根本都是抓到之後的推託之詞~~不是媽

那改以毀損罪來申訴<<<<<<<<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2010-11-15 14:17:56 補充:
第三百五十三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間接毀損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0-11-15 14:18:02 補充:
案件<要辦不辦而已
罪名<要冠不冠而已
法律<會用不用而已
參考: 小人物心聲, 刑法, 刑法, 刑法
2016-04-08 4: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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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8 7:52 am


1.所謂的侵占罪有一個原則,就是必須這樣東西你先交付於他手上,事後不返還,我想與侵占罪根本要件就不符。

2.至於毀損財物罪,這.......他有破壞你的安全帽嗎?若是好好的,是不構成此罪。

3.警察若不受理你的案件,你是可以去檢舉他的!!

拿走你的安全帽(動產),當然已經構成竊盜罪,即使是最後偷不成(未遂)仍要受到處罰的哦。

再來探討誣告罪,你若是沒有捏造不實去提告,根本不會構成誣告罪,造你的案件來說,就算你告不成,也不會構成誣告罪,頂多證據不足的問題。

法律上很重視證據,若你沒有證據證明當時他正在拿你的安全帽,那很容易這個案件就會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0-11-15 11:45 pm
使用竊盜~這偏我看了
在下認為根本是法律漏洞~

我拿了別人的錢~
別人問我""是不是要竊為己用阿?""
我回答""不是要據為己有~我只是跟你惡作劇""

那全天下都沒有偷竊現行犯了~不是嗎?

2012-10-12 14:03:26 補充:
這事件..已經結束很久了
最後收到的判決書是以""絕對不起訴""結案

理由是..我"無法證明"被告有竊取他人財物之意!!
且被告為年輕有為的國立大學生
以微最不罰之本..作此裁定

2012-10-12 14:15:42 補充:
開庭時..
事務官就一直說..
被告是個年輕的"國立"大學生..一直想要我徹告
最後又說..反正最後也是不起訴..希望我不要放費司法資源
當時..我就隱約感覺到會輸了

堅持到最後..
只是想親眼目睹台灣司法而已
如今..我看到了

喔..這件事是在苗栗發生的
被告是一位夜校生..
至於哪間學校..我就不說了
2010-11-15 11:41 pm
愚見供參:
之前就已經有人討論過所謂的"使用竊盜"了~~~

刑法上的竊盜定義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文中已提:
警問被告拿原告安全帽的用意為何~""是要竊為己用嗎??""
被告立刻說不是要竊為己用~~

所以單從上述文字看來~~~的確難以成立竊盜罪吧!
2010-11-15 10:54 pm
除非是恐龍法官~否則這種(事情經過)一定構成竊盜罪~你是遇到爛警察~順便連他也告到督導單位吧~要是再被刁難~直接打去蘋果日報~他們最喜歡這種新聞~
2010-11-15 10:44 pm
聖天 補充一下 002回答者 阿任 的見解

「毀損罪」的成立,必須是 物品受到損害;
物品沒有受到損害,
只是被拿走,不構成損毀罪責的。
(^_________________^)

2010-11-15 14:46:02 補充:
給 發問的大大

竊盜罪....是否成立?
是 刑事法官 的權限
警察說的.....不能算數的....

標題...下太快了吧!
聖天還以為是 法官判定的呢!
2010-11-15 9:50 pm
很明顯的你遇到壞警察...
運氣不好!
錯不在你.

收錄日期: 2021-04-27 17:54: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15000016KK0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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