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在壓力下工作的法律問題

2010-11-15 6:19 am
可以請教一下,在common law duty of care中,假如員工在有壓力的工作環境下工作導致精神問題困擾,那公司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請詳細解答,thx

回答 (2)

2010-11-24 12:58 pm
✔ 最佳答案
答: 如果僱員在緊接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前法定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特質, 患上指定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的僱員同樣的補償。
各類職業病的法定期間可參閱<僱員補償條例>。
若在法例法定期間內,僱員曾受僱於多名僱主並從事同類或類似工作,則各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負擔多寡視乎情況而定。僱主如欲聘用僱員從事可能引起職業病的行業,可要求僱員接受體格檢驗,但費用須由僱立支付。若僱員拒絕檢驗,在患染職業病或因工引致死亡時,可能會喪失獲得職業病補償的權利。
如果僱員所患的疾病經證明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外而引致,則即使該疾病並並不包條例內,僱員仍可按條例獲得補償。

資料來源: http://www.swd.org.hk/04law/swdmenu04.htm

因此, 能有效地證明, 有關的工作壓力導致精神問題困擾, 形成職業病, 那就乎合法定的條件了。
參考: 月光光
2010-11-15 8:59 am
根據香港勞工法例,沒有精神病可以報工傷,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39: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14000051KK0176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