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處理-停車位租賃糾紛

2010-11-07 8:45 am
請教各位法界或對不動產處置有研究的先進
在下(甲方)有一車位出租,承租人(乙方)只有見過一次,其後的租金皆由乙方大姐代繳。
目前乙方已未付租金三個多月,好不容易聯絡上乙方大姊後得知,原承租人不知原因過世,乙方大姐不願說出實情,對於未付租金且還停在甲方車位之車輛不聞不問,遲遲沒有解決意思。
追問之下,乙方大姐的藉口指出,原承租人負債大於資產,親人已拋棄繼承,又說車輛房屋皆已遭銀行收回交付法院拍賣,但發現乙方大姐卻還替乙方支付管理費,直到上個月才遲繳或未付,如已遭銀行或法院收回拍賣,繼續繳管理費的動作有些不合理,且此種拍賣時程應該需要6個月未繳貸款才會付諸實行才對吧?!管理費直到上個月才沒繳,甲方的車位租金卻未繳達三個月…
在下問題是…
1.此種情況甲方因購買新車而急需拿回車位,但乙方卻遲遲不肯處理和繳付積欠的租金,難道甲方都無計可施嗎? 只能一值任由乙方拖延嗎?
例如: 報請警察單位來做見證和民間開鎖單位來移動車輛,是否合法可行? 因以往如遇違
規或違法停放車輛都是報請警察單位前來拖吊至拖吊場
2.若無法移動該車輛,甲方的車輛須另尋停放處,期間所需之租金或遭受毀損破壞甚至遭竊
,之產生費用或補償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
3.此情況下乙方的(動)不動產,無論是自有或已遭銀行收回或法院拍賣,甲方是否都不能有
所作為? 甚至有一聲稱法務顧問的人士說,可請建管單位處理…
在下是建築土木人,也在進修不動產法規,似乎不見建管單位能處理此事的條文
還請諸位專業人士前輩的指導(教)

回答 (2)

2010-11-07 9:12 pm
✔ 最佳答案
您好:無論是訂有期限或是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只要有積欠一期(含)以上租金,房東就有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承租人若是已積欠超過2期(含)以上租金,房東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催告給付2期租金,並預告終止契約。承租人經過房東催告後仍不處理相關事務,按民法第440條規定房東可以終止契約。房東可以將證信函寄到租賃的房屋所在地或是戶籍地址,要求承租人償還積欠的租金與相關費用,若是承租人不回應,可以再向承租人發出限期返還的存證信函。期限內假如承租人沒有回應(或是存證信函遭退回),承租人拒收房東所寄發之存證信函,在法律上房東因為已經達到催告之效果;房東可以持租賃契約書與存證信函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是到法院對承租人提出『返還租賃物』的法律訴訟;對於承租人積欠房租與相關費用,可以提出相關證據(租賃契約與相關單據),依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向法院對承租人提出訴訟。承租人因故往生無法繼續履行租賃契約,依照民法第452條規定其繼承人可以依照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通知房東終止契約;承租人若是無子嗣,可由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來與房東辦理終止契約的相關事宜。對於承租人所積欠的房租與相關費用,若是所有親人皆已拋棄繼承,出租人就只能通知終止契約並且收回所出租的車位。有關租屋的法律問題與相關條文、糾紛解決範例,可以參考[崔媽媽基金會]網站。網址: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參考法規民法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兩期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450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第452條 因承租人死亡而終止租約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應依第450條第3項之規定,先期通知。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參考: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青玉
2015-06-06 1: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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