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法界或對不動產處置有研究的先進
在下(甲方)有一車位出租,承租人(乙方)只有見過一次,其後的租金皆由乙方大姐代繳。
目前乙方已未付租金三個多月,好不容易聯絡上乙方大姊後得知,原承租人不知原因過世,乙方大姐不願說出實情,對於未付租金且還停在甲方車位之車輛不聞不問,遲遲沒有解決意思。
追問之下,乙方大姐的藉口指出,原承租人負債大於資產,親人已拋棄繼承,又說車輛房屋皆已遭銀行收回交付法院拍賣,但發現乙方大姐卻還替乙方支付管理費,直到上個月才遲繳或未付,如已遭銀行或法院收回拍賣,繼續繳管理費的動作有些不合理,且此種拍賣時程應該需要6個月未繳貸款才會付諸實行才對吧?!管理費直到上個月才沒繳,甲方的車位租金卻未繳達三個月…
在下問題是…
1.此種情況甲方因購買新車而急需拿回車位,但乙方卻遲遲不肯處理和繳付積欠的租金,難道甲方都無計可施嗎? 只能一值任由乙方拖延嗎?
例如: 報請警察單位來做見證和民間開鎖單位來移動車輛,是否合法可行? 因以往如遇違
規或違法停放車輛都是報請警察單位前來拖吊至拖吊場
2.若無法移動該車輛,甲方的車輛須另尋停放處,期間所需之租金或遭受毀損破壞甚至遭竊
,之產生費用或補償是否可以要求乙方支付?
3.此情況下乙方的(動)不動產,無論是自有或已遭銀行收回或法院拍賣,甲方是否都不能有
所作為? 甚至有一聲稱法務顧問的人士說,可請建管單位處理…
在下是建築土木人,也在進修不動產法規,似乎不見建管單位能處理此事的條文
還請諸位專業人士前輩的指導(教)